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请督促太原市科技城市信用合作社履行法院判决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4-29 生效日期: 1997-04-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条法[1997]19号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市分行:
  天津天津医院孙鼎元先生来信,反映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一笔存款的所有权人为孙鼎元先生的代理人吉达,且存款本金已由法院执行到信用社吉达的存款账户下,太原市科技城市信用合作社(以下称信用社)仍要求储户提供预备印鉴才支付条款。我们认为,当法院已经判决确认存款的所有权,所有权人要求金融机构支付存款的,已不属于《储蓄管理条例》所规定的存款支取,而是要求金融机构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金融机构无需要求所有权人再提供预留印鉴。因此,在该案中,信用社对于已经追回的存款,应支付给吉达。
  以上意见,请督促太原市科技城市信用合作社尽快执行,并将结果上报我司。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0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