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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国际保险条款邮包险条款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1-01 生效日期: 1981-01-01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一、责任范围 
  本保险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二种。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本保险按保险单上订明承保险别的条款规定,负赔偿责任。 
  (一)邮包险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2.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保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邮包一切险 
  除包括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保险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二、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邮包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四)被保险邮包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本公司邮包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三、责任起讫 
  本保险责任自被保险邮包离开保险单所载起运地点寄件人的处所运往邮局时开始生效,直至该项邮包运达本保险单所载目的地邮局,自邮局签发到货通知书当日午夜起算满十五天终止。但在此期限内邮包一经递交至收件人的处所时,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四、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应按照以下规定的应尽义务办理有关事项,如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本公司利益时,本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 
  (一)当被保险邮包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取包裹,当发现被保险邮包遭受任何损失,应即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邮包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即向邮局索取短、残证明,并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 
  (二)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邮包,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抢救措施,防止或减少邮包的损失,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本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 
  (三)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 
  保险单正本、邮包收据、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 
  五、索赔期限 
  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邮包递交收件人时起算,最多不超过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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