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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沈阳长港蚁宝酒业有限公司集资活动性质认定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4-03 生效日期: 2001-04-0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
发布文号: 银办函[2001]178号
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你分行《关于沈阳长港蚁宝酒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活动性质认定的请示》(沈银发[2001]6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1999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根据你分行所报材料,沈阳长港蚁宝酒业有限公司采取“代养”的方式养殖蚂蚁,实质上是以签订代养合同的形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非法集资行为。
  该公司以“租养”方式养殖蚂蚁的行为,因养户是通过提供劳务而取得回报,不宜认定为非法集资,其合法性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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