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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6 生效日期: 2005-12-16
发布部门: 甘肃省
发布文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107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在甘所属企业甘肃省电力公司2005年度按规定标准上交的900万元技术开发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陕西甘肃宁夏四川山东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5〕30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7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单位名称金额(万元)地址 
  1华北电网有限公司1400北京 
  2北京电力公司1800北京 
  3天津市电力公司1100天津 
  4山东电力集团公司4000济南 
  5河北省电力公司1900石家庄 
  6山西省电力公司1600太原 
  7东北电网有限公司600沈阳 
  8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2700沈阳 
  9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1000长春 
  10黑龙江省电力公司1400哈尔滨 
  11华东电网有限公司1500上海 
  12上海市电力公司2900上海 
  13江苏省电力公司5200南京 
  14浙江省电力公司4500杭州 
  15安徽省电力公司1800合肥 
  16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1800福州 
  17华中电网有限公司800武汉 
  18湖北省电力公司1900武汉 
  19湖南省电力公司1500长沙 
  20河南省电力公司2300郑州 
  21江西省电力公司800南昌 
  22四川省电力公司1800成都 
  23重庆市电力公司800重庆 
  24西北电网有限公司100西安 
  25陕西省电力公司1100西安 
  26甘肃省电力公司900甘肃 
  27宁夏电力公司600银川 
  合计47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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