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5]107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文件规定,国家电网公司在甘所属企业甘肃省电力公司2005年度按规定标准上交的900万元技术开发费,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北京、天津、上海、重庆、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湖北、湖南、河南、江西、陕西、甘肃、宁夏、四川、山东、福建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电网公司《关于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请示》(国家电网财〔2005〕309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国家电网公司2005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4780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超过集中提取数额的部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附件: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企业2005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
序号单位名称金额(万元)地址
1华北电网有限公司1400北京
2北京电力公司1800北京
3天津市电力公司1100天津
4山东电力集团公司4000济南
5河北省电力公司1900石家庄
6山西省电力公司1600太原
7东北电网有限公司600沈阳
8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2700沈阳
9吉林省电力有限公司1000长春
10黑龙江省电力公司1400哈尔滨
11华东电网有限公司1500上海
12上海市电力公司2900上海
13江苏省电力公司5200南京
14浙江省电力公司4500杭州
15安徽省电力公司1800合肥
16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1800福州
17华中电网有限公司800武汉
18湖北省电力公司1900武汉
19湖南省电力公司1500长沙
20河南省电力公司2300郑州
21江西省电力公司800南昌
22四川省电力公司1800成都
23重庆市电力公司800重庆
24西北电网有限公司100西安
25陕西省电力公司1100西安
26甘肃省电力公司900甘肃
27宁夏电力公司600银川
合计47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