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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2-13 生效日期: 2005-12-13
发布部门: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厦委办[2005]109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市属各有关单位: 
  我市党政机关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是对外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配合中央开展总体外交、加快推进我市海峡西岸经济区重要中心城市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目前我市党政机关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工作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个别单位和部门也存在一般性的考察访问、照顾性安排出国、访问的国家和地区过于集中等现象。根据中央对外方针政策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最近下发的《关于加强党政机关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通知》(闽委办(2005)79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党政机关厅(局)级及其以下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审批权限 
  (一)由市委审批或审核的出国事项 
  1、市委书记、市人大主任、市政协主席的出国事项,由市外办具体承办、市委审核,报省外办、省委、中央外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2、市委副书记、市委常委、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政协副主席、市法院、市检察院、海事法院等正厅级人员的出国事项,由市外办具体承办、市委审核,报省外办、省委审批。 
  3、非观职党群系统的副市级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市委审批。 
  4、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市政协内设委,市法院、市检察院、海事法院副局级以上人员的出国事项,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或市人大、市政协党组批准,由市外办审核后,报市委审批。 
  5、各区区委、区人大、区政协、区法院、区检察院副局级以上人员的出国事项,经所在区区委同意,由市外办审核后,报市委审批。 
  6、各民主党派、市工商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文联、市社科联、市科协、市侨联、市委党校、厦门日报社等组织和单位的副局级以上人员的出国事项,经市委分管领导同意,由市外办审核后,报市委审批。 
  (二)由市政府审批或审核的出国事项 
  1、市政府市长的出国事项,由市政府审核,市外办具体承办报省外办、省政府、国务院审批。 
  2、市政府副市长的出国事项,由市政府审核,市外办具体承办报省外办、省政府审批。 
  3、非现职市政府系统的副市级专家学者,以专家学者身份出国从事与本人专业有关的学术活动,由市政府审批。 
  4、市政府各部门、海沧管委会、象屿管委会、火炬区管委会副局级以上人员的出国事项,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由市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5、各区政府副局级以上人员的出国事项,经所在区区政府同意,由市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6、市政府各直属机构、各办事机构、各直属事业单位、各高等院校和中央、外省市在厦有关单位以及全市性团体的副局级以上人员的出国事项,由市外办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三)由市外办审批或审核的出国事项 
  1、审核需报市委、市政府审批或审核的出国事项。 
  2、审批市各部门、各单位处级(含)以下人员以及各企业人员的出国事项。 
  二、出访原则和要求 
  (一)因公出国应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讲求实效。严格控制一般性考察和访问,不得把出访作为一种待遇,严禁借机公费旅游。 
  (二)出访人员身份要与出访任务相符,一般情况下,不得出国执行与本人分管工作无关的任务或本应由下级主管部门人员和专业人员执行的任务。 
  (三)出访必须有外方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官员的邀请,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的职级身份对称,不得降格以求。不得通过旅行社或中介机构联系邀请函,一般不能利用境外中资企业邀请的名义出访。 
  (四)出访团组人员应少而精,团组人员总数原则上不超过6人,如因特殊情况需超过规定人数的,应在请示中说明情况。不得以化整为零等方式变相另增出访人员和路途时间。 
  (五)出访应视工作需要尽量压缩在外停留时间。出访王国,在外停留最长不超过6天;出访2国,不超过10天;出访3国以上,不超过12天。以上天数均含路途时间。 
  出席国际会议或确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和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的,须在请示中说明具体情况并提供详细日程。 
  (六)未经批准,不得增加往访国家和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出访应首选直达航班,不得以任何理由绕道旅行,不得取得重国签证而周游数国,不得以过境名义变相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时间,必要的过境应按最短时间和最短距离来安排。 
  (七)同一地区、同一部门的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出访,也不得同时或短期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八)回访至少应间隔一年进行。各部门与外方建立的对话、对口会谈、磋商、联委会等会议机制,如无重大或紧急事务,一般不必每年开会或互访。 
  (九)出席国际会议应限于按有关国际组织规定我必须出席或与我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国际会议。对国际组织的例会和一般性国际会议,应权衡利弊后确定是否参与,不必每请必去。对邀请范围广、涉及国内多个单位和部门的国际会议,应按中央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出席。 
  (十)国外中资企业无实质内容的礼仪活动,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得专程前往。党政干部一般不得随同企业团组出访,不得变相受邀出访。 
  (十一)立法、财税、金融和其他宜由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考察和交流,以及公安、司法、民族、宗教等敏感领域的出国考察和交流,原则上由中央主管部门统一组团,确有必要单独组团的,须征得中央主管部门意见后再履行报批手续。 
  (十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确认应邀出访。不得以已同对方谈定为由要求批准。 
  (十三)要避免出访团组过于集中在少数热点国家和地区。 
  (十四)离(退)休人员原则上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 
  (十五)出国培训要有明确目的,培训内容必须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且是国内培训难以达到效果的。选拔出国培训人员应按照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用一致、确保质量的原则严格掌握条件。从严掌握党政干部出国培训,严格控制赴少数热点国家培训团组。 
  (十六)党政干部因公出国,都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凡不按规定报批的,市外办不予办理出国手续。 
  (十七)在遇我市工作任务特别繁重或召开全省、全市性重要会议以及其他特殊情况时,市各部门党政主要领导一般不安排出访,其他领导干部也尽量不出访。 
  (十八)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出访的计划性,应根据工作需要于每年年底制定出下年度出访的总体计划,向市外办报送出访计划。市外办根据出访计划进行汇总,报市主管领导审批。严格控制计划外出访。 
  (十九)党政干部原则上不得办理多本有效因公护照,或未经审批办理并私存因私护照、外国长期居留证件等。 
  因公临时出国期间,护照应由团组统一保管,任务完成回国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将护照交由市外办统一管理。 
  三、审批、审核部门职责 
  (一)市外办要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省外事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职责和授权,对我市因公出国工作进行综合归口管理,严格按照授权行事。 
  (二)市外办、市各有关部门应严格按照因公出国管理规定并从中央对外方针政策、国别政策以及突发事件影响等方面出发,对出访请示进行审核、审批,切实做好把关工作。 
  (三)市外办、市各主管部门必要时须向邀请方以及国外有关方面核实邀请函真伪,对邀请内容进行确认,对邀请的渠道来源和邀请方的资信等情况进行了解。 
  (四)出访请示如不符合中央对外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市外办、市各主管部门应向报送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送单位应遵照执行。 
  (五)市外办应对不同部门在一段时间内拟访问和考察同一国家或地区进行宏观管理和协调,必要时可对有关团组提出推迟或取消的处理意见,切实避免重复考察以及出访过于集中在某些国家和地区。 
  四、报批办法和要求 
  (一)出访请示中应具体写明出访的任务与目的以及团组负责人姓名、职务、往访国家(地区)、团组人数、邀请单位、在外停留时间、费用来源等内容。附件应有团组人员名单、邀请函及准确的中文译文等(团组成员中有正厅级以上领导干部的,须附《厅级领导干部出访简况表》和《副厅(厅)级领导干部出访审核表》,有副厅级领导干部的,须附《副厅(厅)级领导干部出访审核表》)。如请示内容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组团单位应在请示中说明情况和对策。出访请示应由组团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不得由出访者本人签发。 
  (二)出席重要国际会议、出访任务涉及重要、敏感问题以及赴热点国家(地区)的重要团组,均应事先征求我有关驻外使领馆或代表机构意见。征求意见时需说明出访任务和停留时间,并按规定提供邀请函、团组人员名单等材料。 
  (三)各单位要充分预留申办出国审批手续、办理护照、申办外国签证所需要的时间,尽量提前安排报送申请件,如无特殊情况,不作"特急件"或"急件"处理。不得干扰出访件的审核、审批工作。市外办要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五、出访期间的管理和注意事项 
  (一)出访团组和人员在国外期间要维护国家、民族尊严和对外形象,自觉接受我驻当地使领馆的领导和监督,遇有重要、敏感问题应及时请示、报告。 
  (二)出访期间应注意防范境外反华势力的干扰、破坏,避免与可疑人员接触,拒收任何可疑信函和物品。要有应急应变意识,对国际恐怖主义袭击和盗窃、抢劫、诈骗等犯罪活动保持高度警惕。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增强保密观念,注意行程和活动的保密,妥善保管内部材料,不在非保密场所谈论涉密事项。 
  (三)对外赠送礼品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出访团组与我驻外使领馆和其他驻外机构之间不得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 
  (四)出访团组应按照国际通常做法和往访国习惯提出合理的礼宾要求,不应过分追求礼宾规格,或提出过高要求。 
  (五)出访团组应做好行前准备,对往访国基本情况、双边关系以及安全形势等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对出访任务和目的应认真研究、精心准备,以保证出访确有成效。 
  (六)出访拟与外方洽谈的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划和产业政策,并按规定事先报主管部门同意。在履行报批手续前,不得随便对外作出承诺,或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对达成的协议和发出的邀请要言而有信,付诸实施。 
  六、经费和用汇的财务管理 
  (一)根据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实行出访费用预算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国用汇。年度出访经费和外汇支出预算要在获批准的年度出访计划范围内编制。出访计划之外的团组,财政部门不予安排经费和出国用汇。 
  (二)认真编制出访团组经费开支预算,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外交部规定的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不得擅自突破。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支出项目,要本着节约、高效的原则,根据工作实际需要编制预算。 
  (三)党政机关和享受财政补贴的事业单位要在经政府批准、由财务部门下达的出国用汇限额内,根据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地安排出访活动,不得突破用汇限额。 
  (四)市各部门不得向下属单位、企业或地方转嫁或变相转嫁出访费用,不得接受任何境内外企业的资助(经中央批准的国际合作培训项目除外)。 
  (五)在协会、学会、商会和联合会等社会团体中担任领导职务的副处级以上人员因所在社会团体公务活动临时出国,其出访费用应由该社会团体承担。 
  (六)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出国费用开支的监督和检查工作,每年年底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告出国用汇开支情况。 
  七、纪律与监督 
  (一)出访人员在对外工作中必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央的对外方针政策;在对外活动中应提高警惕,严守国家秘密,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和外事规章制度,及时请示、报告,对外做到统一政策、统一纪律、不得自行其是。 
  (二)因公出访团纽应于回国后一个月内(特殊情况除外)向市外办递交出访情况报告,并抄送主管部门,同时还应随附《出访成果报表》。 
  (三)各单位要在年底以适当方式公布本年度本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访情况(市管国有企业公布正、副职领导出访情况),增加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 
  (四)外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党政干部出访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反纪律规定的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对严重违纪的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市外办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不符合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团组或人员,应拒发护照、拒办签证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予以查处。 
  八、其他事项 
  (一)各事业单位要参照本通知规定加强对本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管理工作。 
  (二)各企业单位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可参照本通知精神,并根据企业对外工作实际需要进行掌握。 
  (三)因公赴港澳访问管理工作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访问停留时间一般不超过7天(香港4-5天、澳门2-3天)。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相关规定,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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