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93]猛狨字第2544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国防部(93)猛狨字第2544号令订定发布全文9点
一、依军用飞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周围鸽舍拆迁补偿办法(以下简称鸽舍拆迁补偿办法)第九条规定,订定本作业规定。
二、各管理机场之军事机关(以下简称机场军事机关)应依鸽舍拆迁补偿办法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公告鸽舍拆迁补偿之申请期限及补偿基准。
并以书面通知书(如附件1)及申请作业流程图(如附件2)通知应拆迁之鸽舍所有权人(以下简称养鸽户),于公告申请期限截止前,填具申请表(如附件3)及鸽舍所有权切结书(如附件4),送请当地机场军事机关补偿费申请审查作业组(以下简称审查作业组)审核。
三、申请案件如有文件内容不齐全者,机场军事机关应通知申请人于7日内补正。
四、机场军事机关审查作业组审查申请补偿之养鸽户案,系于91年4月18日前所设立,且位于补偿之距离范围内者,应会同委任建筑师、当地警察人员及邻、里长赴现场测量履勘。机场军事机关审查作业组,经审查养鸽户之申请案,系于91年4月19日以后所设立或未位于补偿之距离范围内,仍须提交委员审议后,驳回其申请。
五、机场军事机关办理履勘鉴价时,应通知申请人到场,并请申请人出示身分证明。如申请人未能到场,得填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到场。委任建筑师应依鸽舍拆迁补偿基准,10日内完成鉴价报告书(如附件5)送交机场军事机关审查作业组审核。
六、各机场军事机关应设补偿费申请审查作业组,置组员5至7人,由机场军事机关首长指派单位之高阶长官1人为组长,其余组员由机场军事机关首长选派作战、主计、后勤等业务相关单位正(副)主官以上人员兼任,审核养鸽户补偿金之申请。
七、审查作业组接获委任建筑师鉴价报告书后,于10日内完成审议,审查会议应有组员5分之4以上出席,由组长为主席,组长因故不能出席者,由军事机关首长指定资深之组员人代理之。申请案件之审议,以出席组员多数决之。申请案件如有鸽舍补偿基准日之认定争议时,除邻里长证明及切结书外,并应佐以相关左证证明文件。审查结果,应于10日内,以书面通知申请人。
八、经审定核发补偿金者,机场军事机关应填具审核结果通知书(如附件6),通知申请人于1个月内,携带本人国民身分证、印章及金融机构存折影本,向机场军事机关主计单位申请,并填具入帐委托书(如附件7)。
九、各机场军事机关完成审核作业后,责由机场作战单位,将鸽舍拆迁补偿费申请表副联,分送机场主计单位及军种总司令部业管之作战与主计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