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工会深入贯彻《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12-06 生效日期: 2006-12-06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6〕20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企业工会工作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实施,对加强和规范企业工会工作,充分发挥工会在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推动和谐企业与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作用,提供了有力的依据和制度保证。《条例》体现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反映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企业工会工作的客观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支持工会深入贯彻《条例》,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工会工作尤其是企业工会工作的重要意义
  工人阶级是改革发展的主力军,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是我们党和政府的根本指导方针。企业工会作为工会重要的组织基础和工作基础,直接面对职工群众,在团结组织教育职工、参与和支持企业改革、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化解各类劳资矛盾、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和谐发展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支持工会深入贯彻《条例》,充分发挥工会尤其是企业工会的重要作用,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现郑州跨越式发展和建设和谐郑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以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职工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高度重视、大力支持《条例》在我市的贯彻,主动加强与工会的联系、沟通和配合,切实帮助工会解决好贯彻《条例》中的一些困难和问题,加强对企业贯彻落实《条例》情况的检查督促,使《条例》在全市各类企业中得到全面、切实有效的贯彻和落实。
  二、切实加强对企业工会建设支持的力度
  企业工会建设和作用发挥,直接关系着职工队伍的团结统一和积极性、创造性的发挥,关系着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与企业的健康发展,关系着社会政治大局的稳定。支持和加强企业工会建设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迫切需要,是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需要,是实现企业和职工互利双赢的需要。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是各级政府尤其是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事业党政部门共同的责任。要按照“哪里有企业,哪里有职工,哪里就应建立工会”的原则,互相支持,共同推进。进一步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工会运作、职工参与”组建工会的新格局。
  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企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将企业工会组建及工作和活动开展情况纳入对企业工作的综合考核和评价体系;市、县(市、区)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评优评先时,应当征询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没有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不得授予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切实形成以行政执行力来支持推动工会工作的浓厚氛围。
  当前,对于一些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企业,特别是农民工比较集中、事故多发、问题突出且未建立工会的建筑、煤炭等高危行业和企业,各级政府和政府主管部门应会同工会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使其尽快把工会组织建立起来。建筑施工企业应在项目部及时建立工会组织,把外来务工人员纳入项目部工会管理。决不能以牺牲职工利益与社会和谐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效益。对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一方面要加强对企业的督促指导和法治宣传教育,另一方面要通过舆论宣传等多种手段提高劳动者的维权意识,激发他们自愿加入工会组织的积极性。对于拒不建立工会组织或阻挠工会工作开展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制度,并对外公布。同时把该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开展情况和企业对劳动者权益保障情况,经市、县(市、区)工会组织签署意见后,纳入全市统一的企业诚信档案。禁止未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工程的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确定中标单位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时,应当征询同级工会组织的意见。同时,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工会也可以建议其他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优先考虑已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在工程招标、投标、发标和劳务、技术分包等项工作中,应优先考虑工会组织健全、劳动关系和谐、职工队伍稳定、资质信誉较高的企业。市发展改革、建设、财政、人事、劳动保障、工商、税务、民政、统计、科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与市工会应建立经常性沟通和协调机制,推动工会形成良好的发展格局。
  坚持政府有关部门与工会联合在企事业单位组织开展经济技术创新、劳动竞赛、安全生产“安康杯”竞赛、技术比武、合理化建议、和谐企业建设等活动,并认真落实政策法规规定的用于劳动竞赛和职工教育的费用,及时对职工中涌现出的劳动模范、技术标兵及时给予表彰奖励。劳动保障、工商、安监等部门应积极会同工会加大对涉及农民工劳动合同、劳动工资、劳动保护、安全卫生、工伤保险等方面的查处力度,并结合各种评审、检查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建立工会组织。要进一步畅通和拓宽企业工会与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渠道,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加强对劳动争议的调处和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三、重视发挥社区工会联合会在中小、非公企业工会建设和共建和谐社会中的“兜底”“保底”作用
  社区是随着城市发展和政府管理职能下移而逐步建立起来的社会区域性自治组织,也是中小企业、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工及外来务工人员的主要聚集地。近年来,我市各级工会组织主动适应、及时跟进经济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把工会组织建在经济增长点上,建在社会管理和服务的覆盖面上,在全市乡镇(街道)所属的社区全部建立了社区工会联合会。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建设,大力支持乡镇(街道)、社区工会的工作,主动为乡镇(街道)、社区工会工作的开展创造条件。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豫发(2001)11号)文件的有关要求,要为工会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办公设施和职工文化教育、体育活动场所,并切实帮助同级工会解决工会工作经费不足的问题,保证工会组织的劳动竞赛、职工教育、困难救助等项活动有效开展。
  社区辖区内的各单位,要主动为社区工会建设和工会工作提供帮助和支持,使社区工会在协调中小、个体、非公企业劳动关系、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稳定、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中,充分发挥前沿阵地的作用。要支持和帮助乡镇(街道)、社区工会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活动方式和工作载体,深入开展以有机构、有人员、有制度、有经费、有场地、有工作为主要内容的“六有”规范化建设,最大限度地把社区范围内的中小、个体私营企业和农民工及外来务工人员吸纳到工会中来,充分发挥社区工会的“兜底”“保底”作用,并切实形成共建社区工会、同谋经济发展、共促社会和谐的合力,使社区工会真正成为组织健全、维权到位、工作活跃、作用明显、职工信赖的职工之家,成为政府与中小个体私营企业和广大职工的桥梁纽带,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坚强阵地。
二○○六年十二月六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9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