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11-25 生效日期: 2005-11-25
发布部门: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粤国税办转字[2005]139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5〕780)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5〕7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二○○五年八月八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1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