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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交通警察总队执勤队可否以自己名义实施交通管理处罚请示的答复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1-04-06 生效日期: 1991-04-06
发布部门: 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公安部法制司
发布文号: 公法(91)53号

湖南省公安厅政策法律研究室:
  你室关于省交通警察总队执勤队可否以该队名义实施交通管理处罚并由省交通警察总队负责行政复议一事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以省交通警察总队执勤队或省总队的名义实施交通管理违章处罚,在公安法律法规、规章中均没有依据。如突破现有规定,由执勤队或总队直接实施处罚,当事人不服处罚要求复议的,按《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就得由省公安厅或公安部复议,这样做不便于当事人申请复议;由省交通警察总队复议也有悖于《行政复议条例》。因此,还应按《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规定》和公安部(1990)28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在工作中遇有需要实施交通管理违章处罚的,原则上应当交当地交通管理部门处罚或以当地交通管理部门的名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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