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07 生效日期: 2003-05-07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公告2003年第8号

为引导广大群众科学地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保证预防效果,我部组织制定了《公共场所预防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消毒指导原则(试行)》,现予发布。

二○○三年五月七日

  一、非流行区的公共场所是安全的,平时注意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即可,一般不需专门进行消毒。

  二、流行区的公共场所除加强通风,保持好环境卫生外,需对重点部位以及人员活动频繁的室内地面消毒。

  三、能正常通风处、室外地面以及车厢等交通工具外部不需消毒。

  四、消毒的重点部位是:电梯间、卫生间及公众经常接触、使用的器具,包括:柜台、桌椅、沙发、门把手、水龙头、公用电话、电梯开关、公厕、交通工具内部等。

  五、流行区一般每日消毒一次,人员流动频繁的地方适当增加。

  六、大多数消毒药品均有腐蚀性和刺激性,消毒次数过多、消毒液浓度过大,会对人体和环境造成损害。

  七、不同物体有不同的消毒方式,不同消毒产品有不同的使用方法,要根据消毒对象科学合理的选择和使用。常用消毒方法请查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http://www.chinacdc.net.cn/)《各种污染对象的常用消毒方法》,或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询问。

  八、非典型肺炎病人污染过的场所由专业队伍消毒。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69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