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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五天工作制后调整普通中专和职业高中教学时间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5-23 生效日期: 1995-05-23
发布部门: 教育部办公厅
发布文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的决定》和人事部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决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结合职业教育的实际情况,自1995年秋季开学始,全国职业技术学校实行五天工作制。为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安排,现对普通中专学校和职业高中的教学时间提出如下调整意见:
  
一、普通中专
  1.普通中专对原教学计划的学时数作相应调整。学校可根据所执行的学制与专业类型,依调整后的周学时对教学总时数进行适当调整。学校可根据条件和特点,在“双休日”中,为学生适当安排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和成长的、丰富多彩的课余活动。

  2.调整教学时数和有计划的修订教学计划,深化教学领域的改革结合起来。教学改革要以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要为导向,注意培养职业能力,调整课程结构,改革课程设置,更新教学内容。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委(总会、总公司)可按照上述要求,本着积极推动学校教育教学改革的精神,结合实际情况,抓紧制订指导性教学计划,或提出修订教学计划的意见。各校修订实施性教学计划。
  
二、职业高中

  1.职业高中(三年制)全学程总周数仍按国家教委《关于制订职业高级中学(三年制)教学计划的意见》(教职(1990)017号)执行,将理论教学的周数调整为:工农医类为65周~70周,文科类为75周~80周,技能较强的专业、工种为55周~60周。理论教学的周学时调整为26学时/周~28学时/周。故理论教学的总学时为:工农医类为1690学时~1960学时,文科类为1950学时~2240学时,技能较强的专业、工种为1430学时~1680学时。

  2.修订教学计划的依据是:
  1)贯彻国家教委《关于制订职业高级中学(三年制)教学计划的意见》(教职(1990)017号)的基本精神,在各类课程(政治和文化课、专业课、实习)比例不变的情况下(3:3:4(工农医类)、4:3:3(文科类)、2.5:2.5:5(技能较强的专业、工种)),其授课时数按调整后的要求相应减少。但某一门具体科目的课时数可根据实际调整。
  2)修订教学计划要紧密结合教学领域的深化改革进行,改革课程设置,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方法,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突出职业技能训练,全面提高教学质量,保证职业高中培养目标的实现。
  3)为做好实行五天工作制,要求各地、各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做到:
  ①根据上述意见修(制)订教学计划,并于1995年暑假前发到各学校。
  ②新工时实行后,教育行政部门和教学研究机构加强对教学的管理和指导,保证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③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结合当地实际,利用“双休日”适当组织一些有利学生身心健康和成长的活动,以丰富学生生活,引导学生利用好假日,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高等和初等职业学校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时间安排,可参照以上精神进行调整。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告我委职业技术教育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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