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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营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以后再用于来华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的批复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1-09-16 生效日期: 1981-09-16
发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发布文号: (81)财税外字第082号
天津市税务局:   财税(1981)305号报告悉.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者将分得的利润汇出国外,存入外国银行或用作贸易资金周转,其后再用于向中国的合资经营企业投资.此项投资,不能按再投资退税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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