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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7-24 生效日期: 2006-07-24
发布部门: 辽宁省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沈政办发[2006]16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54号)精神,全面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出意见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是中华民族智慧与文明的集中体现,是中华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承载民族精神与情感的重要载体,也是维系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基础和联系世界的桥梁。它产生于民间,成长于民间,繁荣于民间,构成了中华民族深厚的文化底蕴,与先进文化建设血脉相通。只有把中华民族真正优秀的文化遗产继承下来,才能弘扬先进文化,发展有益文化,改造落后文化,反对腐朽文化;才能创造出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面向现代化,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社会主义文化。
  我市是一个历史悠久、多民族聚居的地区,不仅有大量的物质文化遗产,而且有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增强,经济和社会急剧变迁,人民生活方式的改变及外来文化的影响,导致了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现状堪忧。许多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在消失,保护工作已刻不容缓。
  二、明确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目标、指导方针和工作原则
  (一)总体目标:通过全面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我市地方特色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使我市珍贵、濒危并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保护。在全社会形成自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使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发扬。
  (二)指导方针:以“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为方针,正确处理好抢救、保护和利用的关系,坚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真实性和整体性,在确保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的前提下,促进抢救、保护、利用的有机结合和协调统一。合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防止对其误解、歪曲或滥用。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
  (三)工作原则: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职责、形成合力;长远规划、分步实施,点面结合、讲求实效”的原则。坚持立法保护与政策保障相结合,政府保护与民间保护相结合,决策系统与咨询系统相结合,财政投入与社会资金相结合。
  三、建立和完善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
  (一)要把抢救濒危项目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立足点。把具有重大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具有我市地域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起来;对于濒危的项目要切实做好抢救工作;对于年事已高、具有特殊技艺的民间老艺人,可适当给予经济资助,改善其生活条件,延续其生命,并加紧培养传承人;对于珍贵、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有关机构或单位要尽快征集、收藏和保护。
  (二)要将普查摸底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来抓,统一部署、有序进行。在充分利用已有工作成果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分地区、分类别制定普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现状调查,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要运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各种方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真实、系统和全面的记录,建立档案和数据库。各区、县(市)政府要对普查工作给予足够重视,为普查工作提供必需的设备和资金保证。
  (三)要建立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体系。根据《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沈阳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办法》。经过科学认定,建立市和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并认真遴选、推荐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报参评国家级及省级名录。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市政府批准公布。区、县(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由同级政府批准公布,并报市政府备案。
  (四)要建立科学有效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机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可采取表彰奖励、资助扶持、命名、授予称号等方式,鼓励代表作传承人(团体)进行传习活动。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传承后继有人。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保护。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存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活动。
  四、建立和完善协调有效的工作机制
  (一)要切实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承担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责任。各区、县(市)政府要把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纳入政府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整体规划,纳入城镇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规划,并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保护规划,明确本地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点。
  (二)要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给予财力、人力、物力及政策上的支持。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财力情况并结合保护工作实际,设立保护工作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安排的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国家、省、市级试点项目及名录的建立、标准规范的制定、人员培训、市级保护中心的建设等,并随着保护工作任务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对市给予的补助项目,各区、县(市)应有相应的资金配套。要建设一支精干、敬业的队伍,充分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及专业人员的作用。
  (三)要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的行业优势,努力形成相互配合、齐抓共建的运行机制。市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文化局是联席会议的召集部门,负责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职能,确保工作有计划、有步骤、有目标地向前推进;其他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协作。
  (四)要在政府主导的前提下,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打破部门和行业界限,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组织社会科研机构、高校、学会的研究力量,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理论研究和队伍建设,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遇到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充分发挥各级各类文化单位和我市文化资源的优势和作用,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宣传与展示。要注重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文化产业,让优秀的统文化融入社会,发扬光大。
  200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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