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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经委市财政局关于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8-14 生效日期: 2006-08-14
发布部门: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杭政办[2006]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经委、市财政局拟订的《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八月十四日
杭州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财政资助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市工业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优化升级,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改造投入,推进我市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更好地发挥市财政资助资金的扶持引导作用,结合我市财政资助资金的实际运作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及用途
  市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财政资助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工业企业实施的以产品、设备、工艺、生产组织管理生产要素及要素的内涵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更新改造项目(以下简称技改项目),其中2000万元用于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的财政资助。
  二、市区企业技改项目的资助
  (一)技改项目资助的范围和对象。
  资助范围:在杭州市[不包括财政体制与省直接结算的区、县(市)]国税局、地税局登记、纳税的工业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重点资助市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重点财源企业的技改项目,高新技术企业和资源节约型项目,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列入市政府搬迁名单企业的搬迁技改项目,以及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技改项目。
  申请资助的技改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项目符合产业政策,有利于扩大就业、增加财政收入、有利于集约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节约能源、保护环境、安全生产,有利于促进我市的经济发展。
  2.在杭州市组织实施,符合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按规定核准或备案,在项目实施期内的当年在建或上年完工的项目。
  3.企业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
  4.单体项目总投资500万元以上,国家鼓励引进的国外先进设备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及安全生产、丝绸与女装技改等总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标准。
  技改项目资助资金按项目核准或备案后,以企业实际完成的形成企业资产的技改投资额进行计算(一般技改项目中的土建部分投资按不超过完成总投资的30%进行计算,为鼓励企业集约利用土地,利用自有存量土地,实施原有建筑加层等技术改造的项目,其土建投资不受30%限制)。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存量设备交易额不计算在内,新设备按原始采购成本或市场公允价格作为计算依据。
  1.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或列入市政府搬迁企业名单的搬迁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7%给予资助。
  2.高新技术企业实施的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
  3.一般技改项目采取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累进资助率的办法进行资助,即完成投资额在1500万元以下(含1500万元)部分按实际完成额的3%给予资助,完成投资额超过1500万元部分按实际完成额的4%给予资助。
  4.对具有自主创新的技改项目,即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要为专利权)的产品生产线进行技术改造的项目,可在原资助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
  5.列为市重点培育的大企业大集团和市重点财源企业,以及被评上当年或上一年度'工业兴市'大会表彰的市功勋企业、市'十大突出贡献'工业企业,除享受上述资助外,重点项目再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2%增加资助,一般项目再按实际投资额的1%增加资助;信息港、医药港企业在原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
  6.为鼓励企业在实施技术改造中节约利用资源,对在项目实施中有新征土地的项目,其单位土建投资强度高于250万元/亩的,在原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个百分点。
  7.对利用闲置厂房进行的纯设备技改项目,在享受原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1个百分点。
  8.企业应积极推广建造多层标准厂房,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利用现有建设用地、村级留用地,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建设标准厂房,无行业特殊要求的原则上都必须建3层以上(不含3层)的标准厂房。项目竣工验收并与用房单位签订租赁合同后,对3层以上(不含3层)部分的标准厂房,按经审计确定的土建实际造价给予6%的资助。
  9.为进一步盘活工业存量土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缓解工业用地紧缺带来的不利影响,有新征土地且单位土地投资强度低于120万元/亩的项目,在原资助标准的基础上降低2个百分点;低于60万元/亩的项目,不给予资助。
  10.技术改造项目采购为二手旧设备的,视已使用年限和技术含量程度情况,在原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减少1-2个百分点。
  11.为保护我市风景旅游城市的环境,创建节约、高效型的城市,对污染大、能耗高的项目和不符合政府产业导向(限止类)、低水平重复投资的项目,不给予资助。
  12.经市政府专项批准的技改项目,资助率视企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确定。
  13.安全生产技改项目的资助范围、标准。
  (1)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危险物品和重大危险源的检测、评估、监控安全生产技改项目。
  (2)安全生产技改项目按实际完成投资额的6%给予资助。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达标考核合格的工矿企业实施的安全生产技改项目,在原资助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个百分点。
  14.市属企业的项目由市本级按上述标准安排资助;城区和开发区企业的项目,由市本级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资助,各城区和开发区同时要按上述标准,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助资金。
  (三)重点技改项目奖励资助的标准。
  对地方财政贡献较大的技改项目完成的当年,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表明,企业实现利税总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其实际投资超过2000万元(含2000万元)的国家、省、市重点技改项目,按期完工投产并产生显著效益的,进行择优评定,实行一次性分档奖励资助。
  1.完成总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项目,在两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资助。
  2.完成总投资在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的项目,在两年内完工投产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资助。
  3.完成总投资在10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3年内完工投资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资助。
  市属企业的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安排奖励资助;城区和开发区企业的项目,由市经委和市财政局按上述标准的50%安排奖励资助,各城区和开发区同时按照市安排的奖励资助额以1∶1的比例安排配套奖励资助资金。
  (四)技术改造项目资助的申报及审批程序。
  1.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重点项目,在实际完成项目备案(核准)内容30%的投资额后,可根据实际完成的投资额按一般项目的资助标准申请资助资金,项目完工投产后再根据实际完成的总投资额按重点项目的资助标准申请结算资助差额,项目实际完成总投资额低于项目备案(核准)内容50%的,按一般项目的资助标准安排资助资金。
  2.一般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重点项目,在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实际完成的投资额申请资助。
  3.总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重点项目,其实际完成投资额低于核准或备案项目计划总投资30%的,一般项目和总投资在2000万元以下的重点项目,实际完成项目投资额低于核准或备案项目计划总投资50%的,均不予安排资助。
  4.申请项目资助的企业,应填写资助资金申请表,并随附企业技改项目备案或核准文件、完成投资财务清单、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有关凭证复印件(总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以及省、市重点技改项目另须提供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审计报告),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后,一式2份送市经委和市财政局,安全生产技改项目同时送市安全监管局1份。市经委、财政局和市安全监管局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定后,每个季度安排下达一次技改项目资助资金。
  (五)资金的拨付。
  市财政安排的技改项目资助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区财政安排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在市资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拨付给企业。
  三、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工业企业技改项目资助
  市政府每年安排1000万元财政资助资金,用于对萧山、余杭区和五县(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的资助。具体如下:
  (一)上述区、县(市)申报的项目是当年或上一年省、市重点技改项目(经济欠发达地区的非重点技改项目酌情予以考虑),安全生产技改项目资助范围参照市区标准。原则上项目实施期为三年以内,且项目实际完成投资额占项目备案(核准)内容的70%以上。
  (二)各区、县(市)经贸(经发、发改经济)局、财政局、安全监管局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和第三季度,以联合行文的形式向市经委、财政局、安全监管局上报推荐的项目。
  (三)资助标准。
  1.一般行业实际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资助额为2-5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1000万元-2000万元(含2000万元),资助额为10-15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2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资助额为15-25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5000万元-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资助额为25-40万元;实际完成投资额在10000万元以上,资助额为50万元。安全生产技改项目资助标准在上述基础上再提高50%。
  (四)市经委、财政局、安全监管局对推荐项目进行审核,按上述标准安排资助,同时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要按市资助金额进行1∶1配套资助。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安排的技改项目资助资金,在区、县(市)财政将配套资金拨付企业后的5个工作日内,由市财政拨付到位。
  四、  申请资助的项目实施单位须按时向有关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报表。各级经济、安全监管及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财政资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并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因市场、技术、资金等因素造成无法实施的项目,要终止资助。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行为,要追回已拨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要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区、县(市),要暂停直至取消其市级财政资助。
  五、信息化应用项目财政资助2000万元按《杭州市工业企业信息化应用项目财政资助管理办法》(杭经技术(2003)271号、杭财企一(2003)434号)执行。
  六、已享受杭州市其他投资类财政资助政策的项目,不再享受本资助政策
  市经委、市财政局
二○○六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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