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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9 生效日期: 2003-11-19
发布部门: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淮府[2003]108号

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已于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将于2004年7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和省政府对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高度重视,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召开了全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省政府下发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皖政[2003]85号),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召开了全省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会议。为认真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文件和会议精神,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学习宣传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其所确立的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行政许可统一办理制度、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制度、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制度等等,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范和重大改革,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推进依法行政,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以及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将产生积极的推动作用。各级行政机关都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对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宣传、培训工作作出具体部署,狠抓落实。要结合创建学习型机关,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认真组织开展行之有效的学习活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各种宣传工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广泛深入宣传行政许可法基本知识和重要意义,让人民群众了解熟悉这部法律。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重点抓好行政许可法的培训工作,使每一位从事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都能熟悉行政许可法的各项规定,准确把握其法律内涵和精神实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要求,切实承担起学习、宣传、培训的组织工作。

 

  二、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抓紧做好有关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
  (一)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都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文件中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清理。清理的内容:一是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规定;二是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不一致的规定。规定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规定;二是与行政许可法规定自行设定的行政许可规定;二是与行政许可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不一致的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和收费不一致的规定。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和市政府文件由起草和组织实施的部门先行清理,提出修改或废止的建议,于12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经审核后按程序报立法机关和市政府审定;县区政府文件和市政府部门文件自行清理、修改或废止,清理情况应于12月20日前上报市政府。其中依据国务院部门规章、文件和省政府规章、文件以及省政府部门文件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先行清理,注明行政许可事项和依据,待国务院和省政府有关决定公布后再作处理。行政许可收费清理,由市物价局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负责清理,清理情况应于12月20日前上报市政府。
  (二)依法清理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加强队伍建设。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原则上只能由行政机关实施,非行政机关的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不得行使行政许可权;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构,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应改为以该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法律法规以外的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纠正;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以及行政机关委托事业单位实施行政许可的,有关行政机关应当收回行政许可实施权。其中,确有必要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由地方性法规或规章做出决定。县区政府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情况,应于12月20日前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情况,应于12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
  (三)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清理工作要在12月31日前结束,清理结果由本级政府向社会公布。自2004年7月1日起,规章和其他文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停止执行;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机关,一律停止实施行政许可。清理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

 

  三、改革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其中许多是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重大改革和创新。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都要严格执行这些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改革行政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要进一步规范市政务服务中心的运作,对由两个以上政府部门依法分别实施行政许可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应当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尽快制定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实行联合办理、集中办理。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实行一个窗口对外,需要由内设多个机构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听证制度,依法确定听证的具体范围,明确主持听证的人员,制定听证规则;要完善有关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制度,便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陈述和申辩。推行电子政务、网上审批。要认真执行有关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能够招标、拍卖的,都要进行招标、拍卖。

 

  四、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行政许可法强化了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其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各地区、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将这些规定落到实处。要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备案审查制度、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备案制度、行政许可实施情况及存在必要性的定期评价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发现、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安徽省行政审批监督管理规定》(省政府令151号),建立行政许可监督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市监察局负责查处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和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行政机关执行行政许可设定和实施的有关制度,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确定机构,具体组织、承担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为实施行政许可的正常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本级财政部门要给予经费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要坚决杜绝出现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首先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六、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充分认识做好新时期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性,把加强政府法制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摆到政府工作的重要位置,列入重要议程。当前,要通过实施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执法工作和执法监督工作,切实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需要清理完善行政许可有关制度,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许可行为,强化对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这些工作的法律性、专业性很强,需要有一个熟悉法律和行政管理又相对比较超脱的机构具体办理。政府和政府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在这方面负有重要责任。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解决法制工作机构在机构、人员、经费方面的困难,充分发挥其协助本级政府或者本部门领导办理法制事项的参谋、助手作用。法制工作机构也要加强自身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提高自身素质,积极履行好政府和部门领导在依法行政方面的法律顾问职责。
  各地区、各部门接到本通知后,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落实。对清理工作不力,影响我市清理工作进展的,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市政府。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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