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21 生效日期: 2003-07-21
发布部门: 农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林、农牧)、农垦、畜牧兽医、渔业、农机化、乡镇企业、饲料工业主管厅(局、委、办),各“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国农业(热带农业、水产)科学院及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全面推进“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实施,在中编办、国家认监委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已正式成立,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已全面展开,第一批全国统一标识的无公害农产品,于2003年5月14日以农业部、国家认监委第281号公告正式公布。为进一步规范、统一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构。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和《农业部关于做好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农市发[2003]6号)规定,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具体工作,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产地认定工作,并负责协助组织本地区、本行业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申报和推荐工作。请各省级人民政府农口厅(局、委、办),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认真做好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的相关工作,并将本厅(局、委、办)负责归口管理的行政处室和具体承办机构名称、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负责人、联系人、电话、传真、E-mail),于2003年8月30日前以文件形式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同时抄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为便于无公害农产品认证过程中的资格审查,加强产品认证与产地认定的衔接,申报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原则上应由省级农口厅(局、委、办)统一组织、申报和提出推荐意见后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所属认证分中心。

 

  二、统一产地证书和有关申请书格式。根据农业部和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第264号公告规定,结合无公害农产品认证工作需要,我部统一制定了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附件1)、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申请书(附件2)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附件3)格式,现随文印发。请各省(区、市)农口厅(局、委、办)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要求,印制、核发产地认定证书和产地认定申请书。《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申请书》统一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印制和核发。

  三、规范产地认定证书编号办法。具体的编号原则和程序见附件1一2。凡全省(区、市)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统一由一个农口厅(局、委、办)组织实施的,可按顺序连续编号;凡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分属于不同农口厅(局、委、办)管理的,统一由农业厅(局、委、办)商农口其他厅(局、委、办)确定编号原则,每个省(区、市)为一个统一的号码区,采取统一编码,分段编号。各省(区、市)的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具体编号办法,由各省(区、市)农业厅(局、委、办)商农口有关厅(局、委、办)确定后,于2003年9月20日前报送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同时抄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

  四、加强产地认定备案管理。产地认定是“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的重要内容,也是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前提和必要条件。各省(区、市)农口厅(局、委、办)要严格按照《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规定,积极做好本地区、本行业的产地认定工作,并于每月的10日前将上一个月认定的产地按附件4要求报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及时对各省(区、市)报送的产地认定结果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月15日前统一报我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农业部质量办公室)和国家认监委注册管理部。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0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