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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哈尔滨市商业银行等四家金融机构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8-05 生效日期: 2004-08-0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2004]168号

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包头市商业银行,宁波市商业银行,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
  根据《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2号)和《关于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有关总是的通知》)(银发[2000]32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批准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宁波市商业银行、包头市商业银行、常熟市农村商业银行四家金融机构开办债券结算代理业务。请你们严格按照《通知》以及其它有关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规定,完善债券结算代理业务的内部管理办法和操作规程,加强内部管理,按季以局面形式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农副业管理部报告债券结算代理业务开展情况。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要国强对结算代理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监督,积极支持和引导辖区内结算代理业务的开展。

特此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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