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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车用汽柴油添加清净剂加价销售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7 生效日期: 2002-07-01
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商[2002]311号

  中石化天津石油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我公司汽油、柴油添加清洁剂有关价格问题的请示》(石化股份津业(2002)123号)收悉。为提高燃油品质,节约燃油和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根据市有关单位关于在全市使用车用燃油清净剂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对添加了清净剂的车用汽、柴油适当加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补偿添加清净剂的成本,添加清净剂的汽、柴油零售价格,在同标号普通油品零售价格基础上,每升加收0.05元。未添加或未按规定比例添加清净剂的汽、柴油一律不得加价。
  二、车用汽、柴油中添加的清净剂,必须使用能有效清除积炭并经国家环保总局评审列入《国家重点环保实用技术推广项目》中的产品。
  三、添加清净剂的车用汽、柴油销售推广工作,先在你公司确定的加油站进行。确定的加油站必须同时备有同标号普通油品供用户自由选购,同时,添加清净剂的汽、柴油必须在加油机显著位置统一张贴“高清洁汽、柴油”标识。
  四、你公司要加强对加油站在车用燃油中添加清净剂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比例添加,对确定添加清净剂的加油站要向社会公布。
  五、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价格规定的行为依法查处。
  六、上述规定自2002年7月1日起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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