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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报送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6-01 生效日期: 2003-06-01
发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税办函[2003]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稳步推进国家税务局系统项目预算改革,规范和加强基本建设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本级项目库管理规定》的要求,结合国税局系统实际情况,总局决定2004年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按项目库管理,现就2004年度总局基本建设项目库项目申报及审核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基本建设项目范围
  (一)申报进入总局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包括延续项目和新增项目。
  此次申报的延续项目是指2003年已备案但尚未完工的基本建设项目。2003年已备案且已完工的项目和2003年已备案但未审批立项的项目应予剔除。延续项目不得随意调整。
  新增项目是指已批准立项,需列入2004年预算的新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
  (二)申报的延续项目和新增项目预算总额不得超过2003年已备案项目预算总额的120%。

  二、申报项目要求
  (一)项目单位申报的项目必须是经过充分研究和论证,符合条件并已批准立项的基本建设项目(2003年报总局待审批的3000万元以上项目暂先申报)。
  (二)鉴于首次申报项目库项目,所有项目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填报《基建项目申报书》(附件2)、相关材料(附件2-1,2-2,2-3)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立项审批文件。立项原因为危房及城市改造要求搬迁的,需附有关部门证明材料。
  (三)按时报送申报材料,申报材料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四)申报材料统一使用A4纸,其中《省局基本建设项目库排序表》(附件1,excel格式)、《基建项目申报书》(附件2,word格式)、《基建项目可行性报告》(附件2-1,word格式)、《项目单位现有办公用房情况表》(附件2-2,excel格式)《基建项目面积计算表》(附件2-3,excel格式)除报送纸质文档外,均需报送电子文档。
  (五)报送的省局基本建设项目库须加盖公章,项目单位在上报材料中加盖公章。

  三、申报项目审核
  对申请进入基本建设项目库的项目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项目是否审批立项。
  (二)审批立项的理由是否符合《国家税务局系统基本建设项目审批办法》的有关规定。

  四、申报项目排序
  (一)延续项目和新增项目统一滚动排序。
  (二)新增项目排序在适当兼顾地区间项目平衡的基础上,按照危房、无办公用房、城市搬迁以及办公面积严重不足的次序依次进行审核排序。改扩建项目按照业务急需的程度排序。

  五、项目申报程序
  (一)项目单位按要求将《基建项目申报书》及相关材料层报省局。
  (二)省局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总局下达的基本建设预算控制数及项目单位申报材料对项目单位申报的基本建设项目进行严格的遴选、审核和排序,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省局基本建设项目库报送总局。
  (三)总局财务管理部门对各省申请的项目先进行审核,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总局项目库并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库排序表》分省加盖财务管理司章后发回各省做为编报2004年基本建设项目预算的依据。
  (四)各地根据《总局基本建设项目库排序表》编制本省基本建设项目“一上”预算。

  七、时间安排
  (一)各省申报材料于2003年8月10日前完成。
  (二)2003年8月10日至14日,总局将采取分批集中会审的办法进行审核,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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