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锡政办发[2006]77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号)精神,根据我市实际,现将我市扶持家禽业发展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对重点种禽场(户)、孵坊及养禽场(户)给予生产维持补贴。按照种畜禽分级管理的原则,省级财政对家禽地方品种资源场和引进品种祖代场实施了良种补助,市级重点对父母代种禽场实施良种补助,县级重点对大型商品养殖场和孵场进行扶持。对持有市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种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父母代种禽场(户),按2005年12月底栏存数量,以每套种禽(包括鸡、鸭、鹅)5元、每只特禽2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具体补贴方案由各市(县)、区提出,由市农林局、财政局审核。补贴资金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各半承担。对享受中央、省级财政扶持的同一项目,市级不予重复补贴。对孵坊、大型商品禽养殖场的具体扶持政策由各市(县)、区自行制定。
二、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场、户),银行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由有关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规定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对疫情期间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对市级以上重点禽业龙头企业,由市和市(县)、区在龙头企业贴息补贴资金中给予部分贷款贴息补助。
三、加大对禽流感防治工作的投入。各市(县)、区要按照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的要求,足额安排应急专项资金,保证应急物资储备、免疫注射等的需要。加大消毒、免疫、检测和外控等方面的防疫经费投入力度,确保“内防外控”各项关键措施落实到位。
四、对在动物防疫部门监督下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病、死家禽,由各地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五、其他有关扶持政策,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