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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日元贷款人才培养项目工作规程》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6-27 生效日期: 2002-06-27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金[2002]70号

为加强日元贷款人才培养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贷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人才培养项目顺利实施,根据日元贷款协议和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特别账户程序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日元贷款人才培养项目工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日元贷款人才培养项目工作规程
  第一部分 总则
  一、根据中日双方签订的日元贷款协议、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BIC)特别帐户程序及有关文件规定,为加强日元贷款特别帐户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贷款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制定本工作规程。
  二、本工作规程适用于日元贷款人才培养项目。

  第二部分 管理与实施机构
  一、财政部金融司负责指导和监督日元贷款人才培养项目的实施工作,并负责就贷款协议各项事宜组织并协调对外谈判磋商工作。
  二、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应成立日元贷款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称“省级管理机构”),负责项目的管理、实施和协调。省级财政部门的职责为:
  (一)对一类项目,代表同级政府作为借款人与中国进出口银行(以下简称“转贷银行”)签订转贷协议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并负责与省级教育部门签订日元贷款再转贷协议;对二类项目,为省级教育部门签订转贷协议向转贷银行出具还款保证书;
  (二)对一类项目,负责管理日元贷款项目特别帐户和项目还款准备金帐户,并负责项目的还本付息工作;对二类项目,可委托同级教育部门做好上述工作;
  (三)配合同级政府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年度审计;
  (四)制定本项目财务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办法,做好资产管理,会计核算,会计档案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监督管理项目招标采购和人员交流审批工作等。
  三、项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教育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教育部门”)要在同级政府统一领导下,设立专门的日元贷款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工作;协助省级财政部门做好日元贷款资金的使用、归还和具体财务核算工作。省级教育部门的职责为:
  (一)对二类项目,代表同级政府作为借款人与转贷银行签订转货协议并承担还本付息的责任;根据项目实施方式,按项目评估备忘录(M/D)金额与各院校签订日元贷款再转贷协议;
  (二)负责落实项目的配套资金;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和人员交流计划;并负责按计划组织招标采购和人员交流等实施工作,确保项目达到预期目的;
  (三)定期对各院校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各院校计划与财务活动;
  (四)协助省级财政部门申请提款及制作财务报表;做好会计核算工作、会计档案及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五)接受并协助审计部门对项目进行审计等。
  四、转贷银行按贷款协议原条件与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签订转贷协议;审核提款申请,并向JBIC申请提款;负责转贷和对外还本付息等工作。
  五、采购公司负责办理日元贷款项目招标采购业务;受省级财政部门委托,向转贷银行提出提款申请。负责特别帐户各提款阶段贷款资金支付和预测情况的统计,并负责向转贷银行提出提款申请材料。
  六、中国银行负责日元贷款特别帐户的支付和结算工作,按月向转贷银行、采购公司和省级财政部门发送特别帐户对帐单,按中国银行现行规定定期向省级财政部门发送特别帐户存款利息清单。

  第三部分 贷款的支付
  一、贷款的支付采用“特别帐户程序”。贷款协议签署后120天之内,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应与转贷银行签订转贷协议,并及时签订有关再转贷协议。转贷协议签署后,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国家关于开设外汇帐户的规定,在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开设日元贷款特别帐户,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业银行开设人员交流外汇帐户(外汇现金帐户)和还贷专户,省级教育部门应同时在当地商业银行开设人民币配套资金专户。
  日元贷款特别帐户专用于从JBIC提取贷款资金;人员交流外汇帐户专用于接受从特别帐户划拨的人员交流资金和支付相关人员交流费用;还贷专户专用于偿还日元贷款债务本息及相关费用;人民币配套资金专户专用于项目所需配套人民币资金。
  对二类项目,日元贷款特别帐户、人员交流外汇帐户和还贷专户可由省级财政部门授权省级教育部门进行运作和管理。
  二、中国银行总行应为省级财政部门出具《特别帐户开设证明》(见附件一),省级财政部门应立即通过转贷银行提交JBIC北京代表处。
  三、省级财政部门应与采购公司签订《授权书》(见附件二),授权采购公司通过转贷银行向JBIC提出提款申请,并委托采购公司作为商务代理,授权其使用特别帐户资金支付合同款项。
  四、采购公司与中国银行签订《支款协议》(见附件三),双方按该协议的规定履行支付手续。
  五、特别帐户提款阶段分为:首期付款、续付款、返回列支3个阶段。首期付款金额一般为项目执行第一年3-4个月项目建设资金的需求量,具体金额见有关贷款协议规定。进入续付款和返回列支阶段的具体时间和金额,应按《官方开发援助(ODA)贷款特别帐户程序》和有关M/D规定办理。
  六、申请提款时,省级财政部门应发文委托采购公司代代理申请提款。省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贷款协议规定和特别帐户程序,在首期付款阶段,附上《首期付款申请》(见附件四)和《用款计划表》(见附件五);在续付款和返回列支阶段,附上《续付款(返回列支)申请》(见附件六)和《用款计划表》。采购公司收到省级财政部门的上述材料并确认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转交转贷银行。
  七、转贷银行收到采购公司的提款申请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正式提交JBIC北京代表处,并同时将申请情况通报相关省级财政部门和采购公司
  八、JBIC收到转贷银行的提款申请材料并审核无误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拨入中国银行东京分行,并自拨款之日起开始计息。中国银行东京分行在1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汇入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的相应特别帐户。中国银行总行营业部应在贷款到达特别帐户2个工作日内通知有关省级财政部门、采购公司和转贷银行。
  当申请提款专用于人员交流费用时,省级财政部门可指示中国银行将特别帐户上的该类日元贷款资金按其指令直接拨付到当地商业银行人员交流外汇帐户,专用于人员交流费用支出。
  九、贷款支付程序:
  (一)在使用中国银行特别帐户资金执行土建、设备的合同支付时,依照特别帐户外币合同支付流程(见附件七-1)进行。原则上外币合同应以国际竞争性招标(ICB)方式采购。若采用不同于贷款协议规定的方式进行采购时,应事前征得JBIC的同意;
  (二)划拨到当地商业银行人员交流外汇帐户的资金,依照特别帐户无合同支付流程(见附件七-2)进行。
  十、续付款或返回列支原则上每个月只申请一次,每次申请时除报送有关申请外,还需附下列文件:
  (一)支付一览表(土建、设备合同,填写附件八-1 JBIC-SSP-SOE1;人员交流,填写附件八-2 JBIC-SSP-SOE2,由省级教育部门编制)。
  (二)特别帐户对帐单(见附件九,由中国银行编制)
  (三)用款计划表(见附件五,由省级教育部门编制)
  (四)分类明细表(见附件十-1,附件十-2,由各院校编制,报省级教育部门后,省级教育部门按不同费用类别汇总)
  十一、贷款的支付类别和支付百分比,应按项目贷款协议、M/D规定进行,违反上述规定的提款申请不予受理。
  (一)土建部分,在贷款规定的限额内,根据M/D中对各个土建部分约定的贷款比例,由特别帐户支付;
  (二)设备部分,在中日双方约定的采购清单且在贷款限额之内的,其外币部分的100%由特别帐户支付;
  (三)人员交流部分,在贷款协议规定限额之内的,其外币部分的100%由人员交流外汇帐户支付;
  十二、贷款全部支付完毕前,每笔提款手续均按上述六至八的有关程序办理。支付完毕后,转贷银行将向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发出还本确认书(二类项目抄送省级财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或省级教育部门应于收到此确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盖章确认并退回1份。
  十三、采购公司应根据合同支付进度,与有关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教育部门协商安排申请提款计划,根据项目的建设和用款进度商定每次提款的金额和时间,并及时通知转贷银行,避免贷款资金过早到帐造成额外利息负担,或贷款资金未及时到帐影响支付。当一次申请提款额过大时(超过首期付款),应提前1个月通知JBIC,并与JBIC协商具体分期提款等事项。
  十四、应尽可能减少采购清单的调整次数,每次调整应事先向JBIC北京代表处提出申请,报财政部金融司备案,获得JBIC同意后才能实施。
  十五、特别帐户中的利息收益和日元贷款汇兑损益均需纳入该项目工程建设成本中统一核算。项目建成后,特别帐户中若有尚未使用的贷款,应退还JBIC。
  十六、省级财政部门、省级教育部门、采购公司、转贷银行和中国银行应定期对帐目进行核对。

  第四部分 派遣进修人员和聘请专家
  一、向日本派遣进修人员
  (一)进修计划,各院校负责按年度制订进修计划,报省级教育部门,省级教育部门批准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并通知各院校按进修计划实施;
  (二)进修协议,由各院校自行与日本高校、科研机构磋商,协议草本由省级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签订。进修协议签订后,各院校保存正本,并及时将副本报省级教育部门备案;
  (三)选派人员,各院校赴日进修人员应从本院校中青年教学骨干中选定,赴日进修学科应尽可能与日元贷款采购教育设备类别结合,初选名单通过省级教育部门报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审批;
  (四)赴日进修人员应向所属院校提交本人进修计划(见附件十一)。院校负责进修计划初审,合格后,报省级教育部门审核存档;
  (五)进修人员在进修结束回国后60天内,向所属院校提交进修总结(见附件十二)。院校负责进修总结的初审,合格后,报送省级教育部门存档;
  (六)进修时,可用日元贷款支付的费用类别和标准如下:
  1、短期进修(境外60天以内,含60天)
  (1)进修学费:按进修协议规定执行;
  (2)国际旅费:省会城市至东京捷径往返经济舱机票;
  (3)生活费:按《财政部 外交部关于印发 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 的通知》(财行[2001]73号)规定执行。
  2、长期进修或攻读学位(境外60天以上)
  (1)学费:按进修协议规定执行;
  (2)国际旅费:省会城市至东京捷径往返经济舱机票;
  (3)生活费:按财政部、外专局颁发《关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规定》的通知[(93)财外字第600号]规定执行。
  (七)各类费用支出,学费由各院校从人员交流外汇帐户按进修协议直接付至日本院校,国际旅费凭机票和发票报销,个人生活费在出国前一次性填表领取。上述原始票据由派出人员院校保管,定期接受审计。支付凭证中应包括日期、金额、资金用途等必需的信息,以及领款人和付款人的签字或公章;
  (八)省级教育部门负责保管各院校报送的进修计划和进修总结,汇总财务报表,并上报省级财政部门。如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要求获得上述进修计划和进修总结,应予以配合。
  二、聘请日本专家
  (一)各院校应向省级教育部门报送聘请计划(见附件十三)。省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邀请计划,批准后,报省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各院校按聘请计划自行选聘日本专家、商谈协议,聘请协议报省级教育部门批准后方可签订,审批时,需会签省级财政部门;
  (三)各院校在日本专家聘请期结束后60天内,应将原专家聘请计划及专家聘请总结(见附件十四)一并报送省级教育部门;
  (四)聘请日本专家时,可用日元贷款支付的费用类别和标准如下:
  1、国际旅费:东京至省会城市捷径往返经济舱机票;
  2、专家酬金:按各院校与专家协商签订的聘请协议确定。
  (五)支付上述费用的票据由各院校负责保管,定期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支付凭证中应包括日期、金额、资金用途等必需的信息,以及领款人和付款人的签字或公章;
  (六)省级教育部门保管各院校报送的聘请专家计划和聘请专家总结。如日本国际协力银行要求获得上述计划和总结,应予以配合。

  第五部分 项目运营管理
  一、在日元贷款项目的管理机构(在省级财政部门内设立)的领导下,日元贷款项目办公应按不同工作内容设置专门的部门和人员,配备得力的项目管理人员,明确分工,各负其责,有效地进行贷款的实施工作。
  二、省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负责监督检查省级教育部门及各院校日元贷资金使用情况和财务报表,并定期接受同级政府审计部门的财务会计审计。每年9月底前,向财政部和JBIC提供上一公历年的财务会计审计报告。
  三、省级教育部门应编制本项目周转资金帐目(见附件十五),定期对贷款的使用、贷款本息的回收、偿还等情况进行详细统计。
  四、省级财政部门应对项目进展情况及时进行检查,如发现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反映。省级教育部门应在项目竣工前,按JBIC对项目进度报告的要求和标准格式,每半年一次(分别为6月30日和12月31日)通过省级财政部门将项目进度报告报送财政部金融司。

  第六部分 附则
  一、各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工作规程制定实施细则和财务管理办法。
  二、日元贷款人才培养项目的会计核算工作,比照《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转贷会计制定》(财世字[1999]第165号)执行。
  三、本工作规程中未尽事宜,请按项目贷款协议和项目备忘录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中央有关部门所属人才培养项目参照本工作规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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