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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0-14 生效日期: 2001-10-14
发布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皖政办[2001]7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农业委员会《关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的若干意见
 

 

        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而农业承包合同又是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我省农村土地实行二轮承包以后,特别是在农村税费改革过程中,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了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完善农业承包合同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依法确定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根据现行农村税费改革政策规定,农业税计税面积应以农民第二轮承包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为依据确定,不得重新丈量土地,不得以土地详查、航测、农业普查等面积为依据确定。除经依法批准征(占)用和新开垦耕地免税年限期满应及时核减或增加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外,严禁擅自增加或减少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对于少数地方未严格执行中央和省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瞒报、漏报土地面积,人为造成村与村、组与组、户与户之间承包面积悬殊过大,现承包面积与二轮土地承包前统计上报的实际在册面积悬殊过大,群众意见较大的,应遵循实事求是原则,按有关政策予以纠正,并稳妥处理。
  二、进一步落实农村土地征(占)用政策。对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经批准用于农村道路修建、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林业建设以及国家征用且至今未办理税费减免手续的土地,要及时按程序补办有关手续,并变更承包合同,按调整后的土地面积落实农业税费任务。对于耕地已被占用,税费一时无法减免的,其税费任务按照谁占用、谁负担的原则承担,不得平均分摊到其它农户的耕地上;对于不符合征(占)地条件、违法占用的耕地,要立即还耕承包到农户,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各地在开发区建设、集镇建设等征(占)用农民承包地时,要严格依法审批、依法进行补偿,切实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有序的土地流转机制。通过转包、转让、租赁、入股等形式进行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农户,应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书面合同,并及时到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在土地流转过程中,要注意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维护农业承包合同的严肃性,不得打乱原来的承包关系重新发包土地。土地流转收益除依法承担的税费和乡村前期开发的投入外,应全部归承包户所得,乡村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对承包地抛荒两年以上、在土地流转中确需连片调整的,须经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原承包户应服从村组土地置换方案。非抛荒地的置换,则必须征得原承包户同意。
  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在接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申报后,应当在15日内给予申请人书面答复,办理相关手续。土地经营权流转在签订书面合同后报发包方和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备案。
  四、切实加强对机动地的管理。机动地面积应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的5%以内。机动地的发包一律实行“合理定价、公开招标、公平竞争”,决不允许作为干部的“自留地”、“关系地”。对机动地承包费的收取和管理,属在册田亩的,视同非机动地处理;对不在册田亩,应纳入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并按公平合理的原则分包到户,其收益作为村内公益事业建设资金。
  五、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合法权益。出嫁妇女在婆家未分得承包地之前,或嫁入地已完成二轮土地承包工作,原居住地(娘家)所在村不得强行收回其承包地。不论采取什么办法,都要确保农村出嫁妇女有一份承包土地。要处理好离婚或丧偶妇女土地承包问题。妇女离婚或丧偶后仍在原居住地生活的,原居住地应保证其有一份承包地;离婚或丧偶后不在原居住地生活,其新居住地尚没有为其解决承包土地的,原居住地所在村应保留其土地承包权。
  六、及时处理农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市、县机构改革中,各地应注意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建设,强化职能和手段。各级农业承包合同管理与纠纷仲裁机构要发挥应有的作用,依法管理,依法仲裁,及时处理合同纠纷案件。要切实加强仲裁队伍建设,对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员实行资格认证,做到持证上岗。
  七、建立农业承包合同检查制度。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每年要对农业承包合同的履行和变更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凡合同手续完备,农民无异议的坚决按承包合同面积计税;凡是在二轮承包合同签订后土地发生增减变化,或至今未签订二轮土地承包合同的,应组织力量,尽快将承包土地实际面积核实到户,并把核实结果张榜公布,取得群众认可后,立即变更或补发承包合同证书或经营权证书,并以核准的面积计税。
  八、切实加强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及村委会,要切实注意收集、归档本辖区形成和使用的土地二轮承包文件、材料,确保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档案齐全、系统和完整。县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将有关档案、材料归入本单位文书档案存放。
  省农业委员会
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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