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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全国整规办关于开展2005年“保护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周”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6-08 生效日期: 2005-06-08
发布部门: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全国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布文号: 司发通〔200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普法办、整规办(保知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办、局)普法办,解放军总政治部宣传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普法办、整规办(保知办):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护知识产权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4]67号)要求,为进一步普及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法治意识,营造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社会氛围,提高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参与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的能力和水平,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全国整规办决定今年7月4日至10日在全国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周”(以下简称“宣传周”)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增强法治观念,保护知识产权

  二、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按照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广泛开展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进一步增强全体公民依法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和水平,为知识产权保护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治氛围。

  三、宣传重点
  宣传周活动要突出宣传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一)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方针政策和原则立场。
  (二)商标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及实施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计算机保护条例等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的法律法规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四)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典型案例。

 

  四、活动内容
  各地各部门在宣传周期间,要认真开展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举办保护知识产权专场法制讲座、法制报告。
  (二)充分发挥大众传媒作用,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开辟专题、专栏或专版。
  (三)7月9日(星期六)上午各地集中开展一次大型现场咨询宣传活动。活动横幅统一使用“保护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周至×××(如:北京)现场”字样。全国普法办将统一制作保护知识产权法制宣传挂图和资料下发。
  (四)各部门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宣传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各部门要从提高执政能力,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保护知识产权法制宣传周活动的重要意义,把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列入“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宣传周活动由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普法办和整规办(保知办)联合组织,司法行政部门牵头。各地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积极主动、创造性地开展工作,确保收到明显成效。
  (二)突出重点,形式多样。要紧扣主题,抓好重点内容、重点对象和重点区域的法制宣传教育。抓好行政机关、城市社区、大中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农村村镇中保护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普及教育。通过开展知识产权法制讲座、知识竞赛、法律咨询和发放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挂图、宣传资料等形式多样、针对性强的活动,使宣传教育进机关、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进村镇,切实提高全社会公众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干部、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能力。
  (三)广泛宣传,形成声势。各级各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宣传周活动实施方案,努力加大宣传力度,扩大宣传的覆盖面和社会影响力。要主动协调电视、广播、报纸等各种媒体,集中开展专题宣传报道,增强宣传的感染力和吸引力,造成社会的轰动效应和热点效应,形成良好的保护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四)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各地各部门要围绕宣传周活动主题,在组织好各项活动的同时,注意搜集和保留活动的照片、录音和录像等资料,认真做好宣传周活动总结。于7月9日下午将集中宣传活动的简要情况报送司法部法制宣传司,7月11日前将宣传周活动总结连同照片和影像资料报送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全国整规办保知组。
  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联系人:刘汉银弥濛
  联系电话:010-6520580965205869
  电子信箱:sfb1988@sohu.com
  全国整规办保知组联系人:王宏伟
  联系电话:010-85226818
  电子信箱:wanghongwei@mofcom.gov.cn
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全国整规办
二〇〇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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