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府行法字第0930053606-1号
中华民国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台南县政府府行法字第0930053606-1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1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规程依据家庭教育法第七条第三项及台南县政府组织自治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台南县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依法掌理家庭教育法第七条第一项各款业务。
第3条 本中心承县长之命,兼受本府教育局之督导,置主任一人,综理本中心业务及指挥监督所属员工。
前项主任,必要时得予聘任。
第4条 本中心掌理下列事项:
一、家庭教育之咨询与辅导事项。
二、各项家庭教育推广活动。
三、家庭教育研究及发展事宜。
四、协助中辍生及行为偏差少年之辅导及安置。
五、志愿工作人员人力资源之开发、培训、考核等事项。
六、其它家庭教育推展事项。
第5条 本中心置课员、助理员。
第6条 本中心为应业务需要,得成立各种委员会。
委员均为无给职。
第7条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员,由本中心派员兼任,依法办理人事管理事项。
第8条 本中心置会计员,由本中心派员兼任,依法办理岁计、会计及统计事项。
第9条 本规程所列各职称之官等职等及员额,另以编制表定之。
各职称之官等职等,依职务列等表之规定。
第10条 本中心分层负责明细表,由本中心拟订,报本府核定。
第11条 本规程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