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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和利率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9-21 生效日期: 1999-09-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传[1999]44号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分行、营业管理部(北京)、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招商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
  为进一步推进住房制度改革,促进住房消费,带动经济增长,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调整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和利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延长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最长期限由现行20年延长到30年。

  二、降低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水平。商业银行用信贷资金发放的个人住房贷款利率,由现行按法定贷款利率减档执行改为:5年以下(含5年)按年利率5.31%执行,5年以上按年利率5.58%执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仍实行一年一定,于每年1月1日,按相应档次利率确定下一年度利率水平。

  三、本文自1999年9月21日起执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中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1999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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