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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闭昆明市同城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7-26 生效日期: 1999-07-26
发布部门: 国家外汇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昆明分局: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你分局于1999年3月22日擅自下发了《关于开展昆明同城外币票据交换业务的通知》,严重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关闭外币清算业务的通知》(银发[1998]第519号)的有关精神。现责令你局关闭昆明市同城外币清算业务,妥善处理好有关事宜,并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 1999年8月15日前,你局应停止办理外币清算业务的票据提入、提出,并向各会员做好解释工作;

  二、 1999年8月15日至8月30日,你局应对外币清算资金进行清理,将各会员的资金一律归还;

  三、 资金清理结束后,你局应在1999年9月上旬向总局上报清理关闭情况。以上事项,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总局国际收支司联系,联系电话:(010)6840234、6840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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