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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信访条例》宣传教育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4-07 生效日期: 2005-04-07
发布部门: 山东省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厅字[2005]21号

各区、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中央、省驻青各单位,青岛警备区:
  新修订的《信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中央和省、市委要求,现就深入开展《条例》宣传教育活动通知如下:
  一、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和内容
  (一)重点对象:各级信访工作人员及其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城乡基层单位和居民群众。
  (二)内容:围绕畅通信访渠道、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规范信访工作行为、规范信访人行为,突出宣传各级党委政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实际成效,宣传《条例》对畅通信访渠道、保障群众民主权利、加强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意义,宣传各级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条例》、依照《条例》指导和做好信访工作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宣传群众在依法信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以理性合法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自觉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方面的积极转变。

  二、方法步骤
  (一)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统一部署,结合自身实际,制订宣传教育工作计划。
  (二)确定2005年4月份为《条例》集中宣传月,4月16日为集中宣传日。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广泛动员、周密组织,深入企业、社区、学校、农村,有针对性地加强宣传,使《条例》家喻户晓。
  (三)加大新闻媒体宣传力度。在青岛电视台、青岛人民广播电台、《青岛日报》、《青岛早报》、《青岛晚报》等媒体开辟专栏,以《条例》讲解、答记者问、问题解答、举案说法等形式,积极宣传《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四)丰富宣传形式。通过印制宣传提纲、法律明白纸、张贴公开栏、出黑板报、举办讲座和开展咨询服务等多种形式,广泛进行宣传教育。
  (五)举办培训班和开展知识竞赛。把《条例》纳入干部学习培训的主要内容,有步骤、分层次地对各级领导干部、政府工作部门和信访工作人员进行培训,10月底之前全部轮训一遍。在农村,重点培训乡镇、农村干部;在城区,重点培训企事业单位、居委会干部。开展知识竞赛,巩固教育培训成果。

  三、有关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条例》宣传教育的重要意义,高度重视宣传教育活动,将其纳入全年法制宣传教育之中,加强组织领导,合理组织调配力量,保障宣传教育活动顺利开展。
  (二)把《条例》的宣传教育与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相结合,与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相结合,与创建平安村居、平安家庭相结合。通过对《条例》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学法、懂法、用法,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和纠纷,为建设平安青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条例》宣传教育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要坚持正面宣传,牢牢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要多宣传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为推进依法做好信访工作所采取的配套措施,取得的进展和成效;多宣传机关干部在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思想观念和提高信访工作水平上的显著变化。
  (四)求真务实,注重实效。正确处理好集中宣传与日常宣传的关系,把对《条例》的宣传教育贯穿于处理信访问题的始终,以信访工作水平和质量是否提高、群众上访行为是否规范有序来检验宣传教育工作的实际成效。
中共青岛市委办公厅、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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