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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道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28 生效日期: 2006-04-28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政法〔2006〕67号

部属各单位,各铁路公司
  2006年1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深刻阐述了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了做好农民工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政策措施,是全面系统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指导性文件。为做好农民工工作,结合铁路实际,现就贯彻落实《若干意见》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大意义
  农民工问题事关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改革开放以来,大量农民外出务工,为城市繁荣、农村发展和国家现代化建设做出了重大贡献,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起到了直接促进作用,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形式。我国农村劳动力数量众多,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阶段,大量农民工在城乡之间流动就业的现象将长期存在。铁路既是为农民工外出务工提供运输服务的部门,又是农民工用人单位。农民工分布在铁路运输生产、工程建筑、多元经营领域及其他各类企事业单位中,是促进铁路发展的重要力量。做好农民工工作是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迫切需要,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工业化、城镇化、现代化健康发展的重大战略任务,也是全面深入推进铁路跨越式发展的必然要求。全路各单位必须站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解决好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紧迫性和长期性,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认真解决涉及农民工利益的问题;着力完善政策和管理,切实保障在铁路单位就业的农民工合法权益,改善他们的就业环境,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服务,引导农村富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和转移。

  二、切实搞好农民工的运输服务工作
  要适应农民工运输需求,千方百计挖潜扩能,改善乘车条件,努力提供良好的运输服务。在春运以及农民工集中外出务工期间,运输部门要深入开展农民工客流调查,根据农民工客流的流量流向等基本特点,最大限度地安排好运力资源,确保高峰期和重点地区的农民工运输安全有序。要采取多方面有效措施,方便农民工买票、候车、进站、上车,努力改善站车服务质量,切实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工的关怀。要针对旅客反映强烈的倒卖车票、非法加价以及其他乱收费问题,加大清理整顿力度,依法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行为,维护广大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铁路各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时,在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要明确工资支付条款,按时足额发放工资。劳资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本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铁路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对使用劳务输入农民工的铁路单位,在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中,要设定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防止拖欠。对铁路建设施工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各建设管理单位可在工程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关要求,由施工单位对农民工工资支付作出承诺。发现施工企业违背投标承诺、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管理单位可依法责令其改正。

  四、合理确定和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
  各用人单位要规范本单位农民工工资管理,严格执行地方政府的最低工资制度,按照农民工和其他职工同工同酬的要求,合理确定农民工工资水平和增长机制;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职工休息休假的规定,对延长工时和休息日、法定假日工作的,应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要根据铁路劳动定额标准,科学合理地制定计件工资水平,不得以实行计件工资为由拒绝执行最低工资制度,更不得利用提高劳动定额变相降低农民工工资水平。

  五、依法规范农民工劳动管理
  铁路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工,必须依法以书面形式与农民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农民工只能试用一次。用人单位与新招用的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应规范使用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劳动合同文本,并据此依法办理劳动合同续订、变更、终止和解除手续,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使用农民劳务工的,应与劳务工输出单位依法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积极稳妥地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各用人单位要高度重视维护农民工社会保障工作,根据农民工最紧迫的社会保障需求,优先做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和大病医疗保障的有关工作。要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参加工伤保险范围,按时足额交纳工伤保险费;对未参加工伤保险发生工伤的,按照工伤保险规定标准及时支付费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做好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障及养老保险等工作,按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七、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的民主政治权利
  各级铁路工会要以贯彻《若干意见》为契机,切实保障农民工依法参加工会组织的权利,按照会员组织关系随劳动关系流动,劳动者劳动关系在哪里,会员组织关系就在哪里的原则,做好农民工入会工作。破除务工时间等不合理限制农民工入会的做法,进一步简化农民工入会手续,凭工会会员证办理转会手续。凡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农民工,已经是会员的及时接转会员关系;没有加入工会且符合入会条件的,经本人自愿申请,各单位工会都应及时吸收他们加入工会。与劳务输出单位签订劳务协议使用的农民工,应明确其工会关系仍在劳务输出单位。如确需转移农民工工会关系到用人单位,应明确相关经费划转,以保证农民工会员及时参加用人单位工会活动。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中要有一定比例的农民工代表。企业的有关规章制度要向农民工公开,使其知晓自己的权利与义务。有关部门和单位在评选劳模、职务晋升以及评定技术职称等方面,要将农民工与其他铁路职工同等看待。

  八、依法保障农民工职业安全卫生权益
  各用人单位要加强劳动安全卫生保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配备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护设施,向农民工提供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劳动保护知识培训。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职业危害作业健康档案。对从事特种作业的农民工,要进行专门业务培训,实行持证上岗。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做好包括女农民工在内的女工的“四期”特殊权益维护工作。对招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单位和项目,要加强农民工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加强安全卫生监督检查,健全监管制度,完善保障设施,努力防止和减少重大人员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

  九、引导农民工全面提高自身素质
  要充分发挥铁路各类培训机构和工青妇组织的作用,结合铁路用工实际需要,多渠道、多层次、多形式开展农民工职业培训。各用人单位要严格履行对农民工的培训义务,按照先培训、后上岗的原则,认真抓好培训工作,保障农民工在职业技能鉴定和岗位培训方面和铁路职工享有同等权利。要在农民工中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普法宣传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社会公德教育,引导他们增强法制观念,遵守职业行为准则,培养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十、高度重视做好铁路的农民工工作
  铁路各级领导、各用人单位要切实把解决农民工问题摆在重要位置,树立理解、尊重、保护农民工的意识,认真贯彻国家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配套措施,确保涉及农民工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铁道部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检查督促,加强指导协调,积极研究解决农民工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对农民工的举报投诉要认真受理并及时调查处理,对用人单位侵犯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要依法严厉查处。全路各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及职工法律援助中心,要主动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帮助引导他们理性合法地表达利益诉求。各级铁路工会、共青团组织和宣传部门要在农民工的教育、培训、引导、服务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积极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铁路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为实现铁路跨越式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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