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铎锢字第0910001759号
中华民国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国防部铎锢字第0910001759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4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本办法依军事教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 推动国军官兵终身教育(以下简称终身教育),依本办法之规定。
本办法未规定者,适用其它法令之规定。
第3条 本办法所称国军官兵,系指现役军官、士官及士兵。
第4条 国防部为本办法之主管机关,掌理下列事项:
一、终身教育政策及实施计画之策定。
二、预算之筹措及分配。
三、全军性及本部官兵终身教育事项之执行。
四、执行机关执行终身教育计画之核定。
五、执行机关绩效评鉴与考核。
国防部得委任所属机关、部队、军事学校为执行机关,掌理下列事项:
一、执行终身教育计画之拟订。
二、预算之编列及转分配。
三、所属官兵终身教育事项之执行。
隶属于主管机关以外机关之国军官兵,其终身教育事项,由服务机关自行办理。
第5条 主管机关推动终身教育,应结合军事基础、进修及深造教育,并优先推动办理与任职机关(构)业务相关之教育。
第6条 主管机关为执行全军性终身教育事项,得分区指定执行机关设置推展委员会。
前项推展委员会之职掌、人员派充及经费等事项,由主管机关于终身教育实施计画定之。
第7条 主管机关及执行机关得视需要,将部分终身教育班次及课程,委托其它机关(构)、民间企业或公私立学校(以下简称受托机构)办理。
第8条 主管机关应协助执行机关及推展委员会,与各直辖市(县、市)政府机关、学校、企业、学术单位(以下简称合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办理终身教育事宜。
前项合作对象之选定、合作事项与范围,由执行机关或推展委员会拟订,陈报主管机关核定办理。
第9条 主管机关、执行机关、受托机构及合作机构,得视师资、设备、技术能力等教育能量,开办下列各类终身教育学习班次与课程:
一、学位进修。
二、证照获得、专长培养及其它非正规教育课程之学习。
国军官兵在不影响任务遂行情形下,经服务单位主官(管)核准,得参加前项学习班次与课程。
义务役预备军官、预备士官及士兵,以参加隶属之执行机关办理终身教育课程为主。
第10条 国军官兵参加前条终身教育,以公余进修为原则。但参加之教育班次或课程,与业务有关,经主管机关甄选核准者,得以全时或部分办公时间进修行之。
国军官兵参加前条终身教育,应自付进修费用。但其参加之教育班次或课程,与业务有关,且成绩优良者,主管机关得给予部分费用补助。
第一项申请全时或部分办公时间进修之资格条件、员额、甄选作业、进修期间、权利义务及公余进修之业务有关认定、费用补助基准等事项,由主管机关另定之。
经核准以全时进修或部分办公时间进修,并获费用补助者,其权利义务等事项,应以契约定之。
第11条 国军官兵参加终身教育所获学位、证照、专长等合法证明文件,得经主管机关或执行机关审查后,登入个人兵籍及退伍资料,纳入国军人员专长分类作业,并得作为任职资格参考。
前项合法证明文件,学位证书应以教育部颁发或依教育部规定认可之学位证明文件为限;证照和专长证明,以参加中央或直辖市、县(市)政府所属教育训练机关相当班次所获得之证照、专长证明文书为准。
第12条 主管机关及服务机关推动终身教育所需经费,由各机关自行编列预算筹措。
第13条 主管机关得对执行机关及推展委员会实施绩效评鉴,办理奖惩。
实施前项绩效评鉴之作业程序,由主管机关定之。
第14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