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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加强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8-28 生效日期: 1998-08-28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文号: 质发[1998]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区和单位相继出现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尊重科学、疏于管理,抢时间、赶进度、忽视工程质量的错误做法,致使一些骨干工程、重点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埋下质量隐患,给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为确保全国各项基础设施建设和重点工程项目以及灾后重建家园和治理江河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
  国家各重点工程项目法人、项目承包单位和有关参与单位要高度重视质量在国民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战略地位,始终把质量摆在工程项目各项工作的首位,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进一步增强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在工程项目的论证、勘察、设计、施工、制造、安装的全过程中,坚持不懈地把质量工作抓实、抓好。对不重视质量,造成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隐患的,要追究设计、施工、制造、监理、建筑管理者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把好重点工程设计关,确保重点项目工程质量
  为确保国家重点工程质量,在工程项目的建设中,应按国家建设工程设计资格分级标准的规定,竞争优选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必须对设计质量负责。重点工程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标准规定的安全规程和质量技术规范,设计文件、设计图纸要符合施工和加工制造条件,满足设计任务和合同要求。工程设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和新型材料必须要经过评价鉴定,并且实践证明是成熟可行的,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计方案一经确定,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设计方案和降低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

  三、在重点工程项目中严格招标工作、推行质量认证制度
  重点工程项目的有关单位,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正、公开地严格执行招、投标程序,对设计、施工、制造、设备采购、监理,由重点工程项目法人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选定投标单位。重点工程项目的法人,在招标中要把承包商、施工企业、加工制造企业及其产品是否获得质量认证作为基本条件。国家重点工程项目要优先从已经获得质量认证的生产企业采购原材料、配件和设备。

 

  四、严格对原材料、工程设备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重点工程项目法人要认真选择原材料和工程设备供应商,对重要的批量工业制成品,应认真签定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必须有明确的质量要求条款,并严格执行。重点工程项目法人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工程项目所需原材料、元器件、外协件和工业制成品的进货检验验收制度,对工程影响重大的物资应委托具有法定资格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公正检验。重点工程的承包商、供货商必须对提供的产品质量负责,有关生产企业必须严格产品出厂检验,随产品携带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根据合同要求提供原始检验报告,以备有关各方的查验。

  五、健全和严格工程监理制度
  重点工程建设中要推行工程监理制度,严肃建筑工程监理。监理单位须按照资质等级和国家规定承接监理业务,并对工程项目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法人单位、承包商和监理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合同。在重点工程项目中,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加大协调建立工程设备监理制度工作力度。根据有关工程合同和工程项目法人要求,通过工程设备监理机构对工程设备承包商、制造企业履行合同过程实施监督。对于工程监理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加强对重点工程项目质量的国家监督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工程的日常监督工作,有关管理办法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当前特别要加强对进入重点工程现场的涉及施工安全和对工程质量影响重大的原材料、元器件和工程设备进行监督抽查。同时,加大“打假”力度,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要给予严厉查处,以保证建设工程所用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满足重点工程的需要。对拒绝监督检查的企业要通报批评、严肃处理;对抽查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或者技术指标和安全性能指标达不到工程安全和质量要求的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清除出工程现场,视情况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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