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修改入境、逗留及定居的一般制度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2001-03-29 生效日期: 2001-03-30
发布部门: 澳门特别行政区
发布文号: 第6/2001號行政法規

行政長官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五十條(五)項,經徵詢行政會的意見,制定本行政法規。

 

第一條

修改

 

十月三十一日第55/95/M號法令第十一條修改如下:

 

第十一條

(特別逗留之期限)

一、

二、

三、

四、持有由歐洲聯盟成員國或《申根協定》成員國簽發的護照的成員國國民,得在澳門逗留最多九十日。

五、持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互免簽證協議的國家簽發的護照的該國國民,其在澳門逗留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有關協議所訂定的期間。

上述協議包括以簽署或換文方式達成的協議。

六、持有與澳門特別行政區達成互免簽證協議的地區簽發的旅行證件者,其在澳門逗留的時間參照上款規定執行。

 

 

第二條

生效

 

本行政法規自公佈翌日起生效。

 

二零零一年三月二十九日制定。

 

命令公佈。

行政長官    何厚鏵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35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