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渝价[2002]165号
重庆市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
为加强我市招生收费的管理,维护考生和招生机构的正当权益,积极推进招生考试改革,保证招生事业的稳定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特对我市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收费标准进行部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普通高等学校招生:
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含高等职业教育招生和预科直升生、中职直升生)每生110元,其中,市招办收取62.50元,用于招生、考试、命题、制卷等;区县(自治县、市)收取47.50元,用于组织报名考试。市招办收取的费用由组织报名考试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一并收取。
2、保送预备生(含中专、中师)报名费每生130元。未被免试录取者不再交纳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考试费。其中,市招办收取80元,用于招生、考试、命题、制卷等;区县(自治县、市)收取50元,用于组织报名考试。市招办收取的费用由组织报名考试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一并收取。
二、成人高校招生:
成人高校高中起点本、专科生、专升本和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班招生报名考试费每生110元。其中,市招办收取62.50元,用于招生、考试、命题、制卷等;区县(自治县、市)收取47.50元,用于组织报名考试。市招办收取的费用由组织报名考试的区县(自治县、市)招办一并收取。此标准从2003年3月1日起执行。
三、研究生、普通高校、普通中专、成人高校、成人中专招生体检费每生30元,其中,市招办收取5元,用于招生体检;区县(自治县、市)收取25元,用于招生体检。市招办收取的费用由区县(自治县、市)招办或学校统一收取。
四、上述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应按规定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根据《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缴分离暂行规定》(渝办发[1998]155号),实行“收缴分离”。
五、各区县(自治县、市)代市招办收取的费用的缴解办法由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六、各级招生考试的收费单位接本通知后,必须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重庆市财政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统一收费收据》,实行“收缴分离”的收费,收取时由代收银行或代收机构开具《重庆市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银行代收专用)》。
七、本通知从二OO二年三月十九日起执行,原渝价[2000]113号、渝价[2001]150号文件中凡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