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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抵贷资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8-05-14 生效日期: 1998-05-14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8]196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近年来,借款人或担保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贷款而以资产抵偿农村信用社贷款本息的情况大量增加,农村信用社取得的抵贷资产也逐渐增多,若对其管理不严,极易造成损失和形成新的资产风险。为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化解农村信用社信贷风险工作,规范抵贷资产的核算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抵贷资产的确认和取得
  抵贷资产是指借款人不能依约归还贷款时,经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或者仲裁机构仲裁,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以借款人、担保人的抵押物、质物及其他资产抵偿所欠信用社贷款本息而形成的待处理资产。
  能否作为抵贷资产应按以下规定掌握:
  (一)已依法设定抵(质)押的抵押物、质物可用作抵还贷款的资产。
  (二)抵押物、质物以外的其他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且易于保值、保管和变现的财产,可用作抵还贷款的资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禁止抵押或质押的财产不得用作抵还贷款。
  (四)法律允许转让的无形资产如商标专用权、专利权及商誉等不得作为抵还贷款的资产。
  (五)信用社认为不宜作为抵还贷款的其他资产。
  信用社抵贷资产的取得方式有三种:一是由借款人、贷款人、担保人三方协商并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二是经仲裁机构仲裁裁决;三是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信用社在取得抵贷资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应从抵贷资产总额中扣除。

  二、关于抵贷资产的管理
  (一)信用社取得抵贷资产后,按其现值能够抵偿贷款本息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终止;不够抵偿贷款本息的部分,信用社应依据合同继续追偿。
  (二)抵贷资产未变现之前,不能视为贷款收回,但该笔贷款在收到实物之日起不再计息。
  (三)信用社(联社)应成立由主任、信贷和财会人员组成的“处理抵贷资产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抵贷资产的日常管理。信贷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接受、清理、登记(登记簿格式附后)和保管维护;财会部门要对抵贷资产视同自有固定资产,认真进行账务核算,出入库要按规定履行出入库手续。
  (四)抵贷资产在保管过程中,因保管不善造成资产毁损、丢失的,应由有关责任人负责赔偿;非责任事故损失,按核销呆账贷款的有关规定申报处理。
  (五)信用社(联社)主任要定期检查抵贷资产的保管情况,防止意外损失发生,确保账实相符。

  三、关于抵贷资产的变现处理
  (一)信用社取得抵贷资产后,要积极采取变现措施,通过变卖、拍卖和出租等多种方式进行处理,但不得处理给本信用社(联社)的职工及家属。
  (二)抵贷资产的变现作价要以取得时的原值为依据,参照市场同类物品的现价经买卖双方协商确定。
  (三)处理抵贷资产所得收入按下列顺序分配:
   1.支付处理抵贷资产所需的税金;
   2.支付资产保管费用、评估费用以及支付给拍卖部门的各项费用等;
   3.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本金;
   4.偿还借款人所欠信用社贷款利息。
  (四)抵贷资产的变现处理必须严格控制,并要确立相应的审批权限。数额较小的由信用社集体审批,数额较大的应由县、市联社及以上管理部门审批。具体权限由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决定。
  (五)要严格控制将抵贷资产擅自转为自用资产,如信用社确需自用的,必须比照固定资产购置管理办法履行报批手续。
  留作自用的抵贷资产要按照财会制度要求,设置账卡,分类归入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核算,并按规定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

  四、关于抵贷资产的会计核算
  (一)增设“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科目,核算因办理以资抵贷所发生的原贷款的应收利息或损失。本科目是资产类的减项科目,顺序排列在“待处理抵贷资产”科目后。
   1.取得的抵贷资产能够抵偿全部贷款本金及利息时:
  (1)取得时的会计分录为(按取得时的评估价格):
  借:待处理抵贷资产
    贷:××贷款科目至单位或人
    贷: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至××贷款应收利息
  (2)变现时,根据实际变现收入抵偿贷款本金、利息的程度,分别进行以下核算:
  ①收入能够抵偿贷款本金、利息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待处理抵贷资产
  借: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至××贷款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至××贷款利息收入
    贷:应收利息至××贷款
  ②变现收入能够抵偿本金而不足补偿利息时的会计分录为(按实际变现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待处理抵贷资产
  借: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实现的利息收入部分)
    贷:利息收入至××贷款利息收入
  或贷:应收利息至××贷款应收利息
  借: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未实现的利息收入)
    贷:待处理抵贷资产
  ③变现收入不仅不足补偿利息收入,本金也有损失的,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贷款呆账准备(本金差额部分)
    贷:待处理抵贷资产(本金部分)
  借: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至××贷款应收利息
    贷:待处理抵贷资产(损溢部分)
   2.取得的抵贷资产,只能抵偿部分贷款本金时:
  ①取得时的会计分录为(按取得时的评估价格):
  借:待处理抵贷资产
  借:贷款呆账准备(差额部分)
    贷:××贷款科目至单位或人(本金部分)
  ②变现时根据实际收入抵偿本金的程度分别进行以下核算:
  变现后的实际收入能够抵偿本金的,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待处理抵贷资产
  变现后的实际收入不能足额抵偿本金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借:贷款呆账准备(未足额变现的差额部分)
    贷:待处理抵贷资产
  (二)抵贷资产实际变现时超过原取得时的价格及费用的部分,一律作为资产盘盈收入,列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核算。
  (三)抵贷资产出租的会计核算。抵贷资产出租所得价款,冲减“待处理抵贷资产”;抵贷资产最终转让后,比照第(一)处理。
  (四)抵贷资产转为自用资产的账务处理。按规定报批同意后,销记“待处理抵贷资产”,同时增记与之等额的固定资产。

  五、在贯彻落实此项工作中,一定要切实注意维护信用社的合法权益。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要及时妥善处理并向上级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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