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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关于使用《就诊方便卡》有关事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1-13 生效日期: 2006-01-13
发布部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卫生部
发布文号: 国质检卫联函(2006)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做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口岸出入境人员中的传染病患者,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将在全国范围内对入境旅客使用《就诊方便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口岸开展出入境人员体温检测、健康申报、医学巡查、检疫查验等工作中,要对申报或检疫查验发现有发热、咳嗽、呼吸困难、呕吐、腹泻、头痛、急性皮疹、黄疸、淋巴腺肿等症状的人员仔细排查,对可疑病例要及时送至指定医疗机构排查。对其密切接触者、对在口岸排查后暂不考虑为可疑急性传染病人的旅客、对在境外与急性传染病人有过接触的人员和来自有急性传染病流行疫区的人员要发放《就诊方便卡》(样式见附件),方便卡上需详细注明本检验检疫机构名称、联系人和电话,并详细记录该旅客的有效联系方式。

  二、各级医疗机构对持有《就诊方便卡》的患者要给予优先诊疗,在诊断过程中重点询问病人的流行病学史,并将确诊结果及时反馈给当地检验检疫部门,以便检验检疫部门在口岸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

  三、各级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共同制定相应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做好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联防联控工作,有效防止境外传染病传入和传播。

  四、对可疑病例不能及时进行处置,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附件:就诊方便卡式样(略)
2006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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