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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人民政府、南阳军分区关于做好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6-04-03 生效日期: 2006-04-03
发布部门: 河南省南阳市人民政府;南阳军分区
发布文号: 宛政[2006]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人武部,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中央、省属驻宛各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以下简称《兵役法》)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 号)及《河南省人民政府、河南省军区关于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豫政[2005]5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2006年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各级政府、人武部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军队深化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实际,着眼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特点和维护稳定的需要,把坚持讲大局、讲团结、讲稳定作为安置工作和退役士兵管理教育的重点,充分利用会议、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多形式、多渠道宣传退伍安置政策法规,宣传国家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宣传军队的优良传统和官兵的英雄事迹,宣传做好退伍安置工作对支持部队建设、巩固国防、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意义,宣传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全社会各部门、各单位应尽的法定义务,增强全民国防观念和政策法规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加强对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的管理教育,帮助他们正确认识国家改革开放和当地经济建设的形势,树立自强自立精神和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创业意识,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自觉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安排,在新的岗位上再立新功。
  二、坚决执行现行安置法规政策,按时完成城镇退役士兵安置任务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履行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现行安置法规政策,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继续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2006年度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顺利完成。要强化国防和大局意识,坚决维护《兵役法》的严肃性,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拒绝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退役士兵。凡与《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河南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实施细则》及国务院、中央军委,省、市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民政部门摸清当地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单位状况。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当年退役士兵总量、当地在岗职工人数、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年人均工资及用人单位用工需求等情况,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范围,科学拟定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下达执行,确保9月底前基本完成年度安置任务。所有行业、系统和单位都必须从军队建设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积极承担国防义务,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完成当地政府分配的接收安置任务。中央、省属驻宛各企事业单位要带头模范执行国家安置政策与法律法规,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工作,带头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并帮助下属单位完成安置任务,解决其在安置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不得拒绝接收和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不得自行组织对未分配退役士兵的考试。凡省下达给我市的垂直管理系统的计划指标,纳入市政府的分配计划,按3:1的比例安排系统内退伍子女和社会退役士兵,任何单位未经市退伍安置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分配、使用省下达计划,不得直接从县市区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凡未列入省下达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的中央、省属驻宛单位(行业、系统),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计划一律由所在地人民政府下达;对单位需要的城镇退役士兵不受计划限制,各地可直接分配。
  对完成政府所分配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市直和中央、省属驻宛单位及相关驻宛单位按计划每少接收安置1人,向市政府缴纳安置任务转移费5万元。县市区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缴费标准,可结合当地情况确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按《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及其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民退字(1999)15号)的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业士官、立功受奖退役士兵和伤病残退役士兵以及在艰苦地区、特殊岗位的退役士兵等重点对象得到优先和较好安置。社会公益等适合城镇退役士兵就业的岗位,应优先选用符合条件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严格执行退伍安置政策,不得随意扩大安置范围。对办理假材料谋取安置资格的、2002年冬季以来城镇户口青年入伍没有《优待安置证》的,一律不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各项优待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政府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坚决落实已分配城镇退役士兵的工作岗位
  对当年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年底之前要落实工作岗位;对于历年来政府已分配,安置部门已开出安置介绍信,接收单位当年没有及时接收或接收后没有安排工作岗位的,各接收单位必须在2006年4月底前落实工作岗位。对由省下达安置计划的中央和省垂直管理的接收单位超计划分配而造成接收单位拒绝接收的城镇退役士兵,由当地人民政府调整落实接收单位。对现已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无法落实工作岗位的城镇退役士兵(不含上岗后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的退役士兵),如果本人自愿,经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审查批准后,可以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当地政府制定的自谋职业标准计发。
  城镇退役士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逾期半年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四、坚决维护已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级政府已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单位要按规定及时与城镇退役士兵签定劳动合同,确保其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相应待遇。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按照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文件要求,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具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对因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当地人民政府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对符合《失业保险条例》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规定条件的,要保证其及时享受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用人单位对接收的退役士兵要及时安排上岗,同时应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使其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用人单位及时足额缴纳退役士兵的各项保险费。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并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退役士兵分配后,安置部门按档案法定投递程序及时将退役士兵档案投递至用人单位,凡不按档案法定程序投递退役士兵档案造成退役士兵不能上岗等问题,是安置部门造成的,由安置部门负责,是用人单位造成的,由用人单位负责。非个人原因未能及时分配的,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原则发给其生活补助费。
  五、深化安置改革,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
  各地要大力引导和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级政府要按照《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将落实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金作为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重点,通过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等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工作的顺利进行。尚未出台自谋职业一次性补助政策的地方要尽快出台,并认真组织实施,力争全市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省定25%的标准。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标准以安置地上年度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1.5一2.5倍为基数,国家规定服役2年期满后,每增加一年按照当地在职职工年人均工资的20%增发。中央和省财政对退役士兵安置任务重和经济困难地方支持的自谋职业补助经费,要包干使用,不足部分由本地财政补给。自谋职业补助经费要建立专帐,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挪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4)l0号)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公安、教育、财政、劳动保障、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认真研究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确保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交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交费年限,并和实际交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的转业士官其配偶和子女可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办理“农转非”手续,随其在城镇落户并妥善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户口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接收管理。
  六、加大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力度,不断提高城镇退役士兵的科学文化和职业技能素质
  各县市区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把城镇退役士兵作为重要的人力资源,纳入本地培训规划,进行有组织、有计划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各地要加大培训经费投入,所需经费由地方政府列入财政预算,省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要本着勤俭节约、专款专用的原则,确保培训工作收到实效。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根据市场用工需求,利用现有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社会各类培训机构,对城镇退役士兵开展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其转变思想观念,增强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就业竞争能力。要利用现有各类人才、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就业举办招聘活动,拓宽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各地要尽快建立退役士兵就业服务信息网络或利用现有劳动就业网络开辟退役士兵就业专栏,为求职登记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等服务,逐步形成严格规范、系统完整的扶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安置办法。
  七、妥善安置农村籍退役士兵
  各地要继续贯彻实施《南阳市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规划》,把培养、发展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进一步加大培训和开发使用军地两用人才工作力度,推动这项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农村退伍军人掌握现代化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力度,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鼓励他们立足家乡,依靠科学技术致富。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伍军人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带头作用。对在建功立业、成才报国活动中涌现出来的退役士兵先进典型,要大力宣传推广。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退役士兵特别是贫困地区、灾区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住房中的实际困难。
  八、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保本地年底之前圆满完成年度安置任务。要妥善处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专题研究,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克服困难,下决心解决历年来未安置、安置后未上岗等遗留问题。要认真贯彻落实《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宛政办犤2005犦89号)精神,建立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与领导班子考核、领导干部政绩评价、评选双拥模范城(县)和双拥先进单位结合起来。对应该完成安置任务,但以种种原因拒绝接收而又不按规定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的单位,由退伍安置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处罚意见,报当地政府同意后执行。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对积极完成安置任务,表现突出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
  南阳市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南省南阳军分区
二○○六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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