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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办藏汇往来和西藏地区参加人民银行全国联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11-29 生效日期: 1989-11-29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89)341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电子计算中心:
  自一九八五年四月一日藏汇往来移转中国工商银行管理后,各行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藏汇往来业务的正常进行和每年及时查清藏汇未达。随着经济建设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西藏地区与内地资金汇划业务采取藏汇往来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异地商品交易和资金调拨的需要。为了保证西藏地区与自治区的外地区资金调拨通畅,减少资金在途,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共同研究,同意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藏银发字(89)第 121号文关于申请参加人民银行系统全国联行往来的要求,决定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停办藏汇往来业务,西藏自治区分行参加人民银行全国联行往来。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停办藏汇往来业务。

  二、停办藏汇往来后,西藏行与区外藏汇通汇行之间从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一律不再相互办理藏汇业务。除跨年度藏汇业务或因调整藏汇错账,使用藏汇往来有关科目外,一律停止使用藏汇往来有关科目。

  三、各藏汇通汇行要积极做好一九八九年度藏汇未达查清的准备工作,抓紧未达账项的查询、查复,争取一九九○年三月底前全部结束藏汇往来未达账项的查清工作。上年藏汇往来各科目余额上划仍采取各科目余额集中上划工商银行总行结平的办法。具体做法是:各藏汇通汇行接到上划余额通知后,西藏地区藏汇行通过区辖往来将各科目余额上划西藏区分行,西藏区分行核对汇总后,通过人民银行全国联行上划人民银行总行会计司营业处记入“工商银行往来”科目有关账户。区外行的藏汇往来余额上划仍通过中国工商银行系统联行逐级将余额上划工商银行总行营业处,最后在工商银行总行结平上年藏汇往来各科目余额。

  四、西藏区分行对藏汇汇差资金应按规定及时清算。一九八九年年终决算后,一九九○年一月底前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清算一次,俟藏汇往来未达全部查清后,再扫数结清。

  五、参加藏汇往来的西藏地区各行处使用的藏汇联行专用章、密押(含现用押和备用押及密押办法)和区外行使用的藏汇密押及办法,应于一九九○年七月底由经办行上交地(市)分行销毁,上交时填列清单二份,一份随同密押及密押办法上交,一份留存;各行在上交密押,必须按绝密文件寄送,防止发生失密事故。销毁时,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监销,销毁清单归档留存。

  六、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发给西藏地区拉萨市中心支行营业部、拉萨市城关区办事处、拉萨市河坝林办事处、拉萨市城西办事处、拉萨市北郊办事处、那曲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安多县支行、昌都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芒康县支行、林芝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波密县支行、日喀则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日喀则市支行、江孜县支行、山南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贡嘎县支行、阿里地区中心支行营业部等十七个行处人民银行全国联行行号,参加人民银行全国联行往来。西藏地区未发有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与自治区外的行处发生汇划业务,应通过西藏地区发有全国联行行号的行处办理转汇。西藏自治区内各行处间汇划业务均通过区辖往来办理。

  七、积极做好开办人民银行全国联行业务的准备工作:
  (一) 参加全国联行的西藏辖内各行处所需的联行业务公章、 报单应由西藏区分行按规定从上海五四二厂定购。
  (二) 于一九八九年四季度向当地邮电局办妥新的联行电报挂号的申报和核发。

  八、西藏地区与区外的银行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暂不办理。其他结算业务按照新颁发的《银行结算办法》和《银行结算会计核算手续》办理。
  凡办理汇兑结算时,在西藏行开户的汇款人向区外行办理“留行待取”(即汇款人在汇入行未开设存款账户)业务的,应事先选择专业银行汇入行并在汇兑结算凭证上详细注明专业银行汇入行名称、地址,以便汇入地人民银行收报行划转专业银行汇入行在应解汇款中支付。自治区外的人民银行收报行一般不办理“留行待取”业务。

  九、全国联行是国家各项建设资金周转流通的重要渠道,因此,准确、及时、安全地进行资金划拨具有重要意义。西藏地区参加人民银行全国联行是一项新的工作。西藏地区各级行应充分重视并积极做好人员培训和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西藏地区全国联行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参加全国联行行号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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