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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当前机构改革中加强医药管理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7-03 生效日期: 1993-07-03
发布部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
  医药产品是特殊商品。近两年,由于各种原因,有的地区盲目开放医药集贸市场,致使制售假劣药品活动猖獗,假药致死人命案件屡屡发生,给人民群众健康造成了严重威胁。对此,国务院领导十分重视。李鹏总理在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严格医药管理”。
  当前在地方政府机构改革中,应从医药行业的特殊性和本地实际情况出发,保持医药管理机构及人员的相对稳定,从而加强医药管理工作,以利于医药行业持续稳定发展。现将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在当前机构改革中加强医药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办字(93)第226号)转发你们,请会同医药部门向当地政府作一次汇报,以征得地方政府支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26号),国家医药管理局改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管理。
  目前各地政府机构改革工作已经开始。为保证地方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在地方各级政府领导下有秩序地进行机构改革,毫不松懈地抓好日常工作,确保李鹏总理在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严格医药管理”的重要指示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医药管理部门要教育所属人员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恪尽职守,遵纪守法,廉洁奉公,顾全大局,严防在机构改革中出现各种不良倾向。

  二、医药商品具有人命关天的特殊性质,不属于进一步放开经营的范围。各地医药管理部门,必须坚决执行国务院国发(1990)29号、国发(1992)57号和国药联办字(90)第307号文件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国务院赋予各级医药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责。当前,要配合“打假”工作,特别加强对医药市场的管理,严格对申请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

  三、在当前机构改革中,医药管理干部队伍要保持相对稳定。各地医药管理部门在实施本部门的机构改革过程中,特别重视抓好稳定思想、稳定队伍的工作,充分认识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医药管理工作的责任不是减轻了,而是更重了。要防止那些具有丰富管理经验的专业管理干部的流失,避免给医药事业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四、医药行业是直接为广大人民防病治病、康复保健、计划生育提供物质保证的特殊行业,是工商一体,生产、科研、教育统一的高科技产业,社会效益、经济效益都比较好。各地医药管理部门要根据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按照政企职责分开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认真转变职能,理顺关系,精兵简政,提高效率,要把职能转到行业管理、统筹规划、制定政策、掌握信息、组织协调、提供服务和检查监督上来。要积极负责地向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汇报,主动提出与医药行业特点相适应的机构改革意见,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领导与支持,以利于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严格医药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促进医药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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