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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7-06-19 生效日期: 1997-06-19
发布部门: 铁道部
发布文号: 铁编办[1997]7号
中铁集装箱运输中心、中铁特种货物运输中心、中铁建设开发中心、中铁通信中心、中国华运旅行社、上海浦东铁路(集团)有限公司海南华铁运贸有限公司、深圳南方铁路实业有限公司、厦门铁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中铁高新技术有限公司、多种经营集体经济发展中心、机关服务中心、工程建设监理总站、工程设计鉴定中心、人才交流培训中心、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我部新设立的企事业单位,按照部编委《关于印发〈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铁编[1995]9号)精神,已正式组建并开始运转。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经部同意,现将《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补充规定》发给你们,请连同铁编[1995]9号文件一并贯彻执行。
  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补充规定   一、人事、劳资、计划、财务、统计等日常管理工作,按部有关部门现行规定执行。
  二、仍暂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的事业单位,不设置副处级及其以上非领导职务,不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暂按部有关规定评定技术职务资格。若要求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按国家有关规定,须先改为事业单位工资制度和人事管理制度,以后不再作改动。
  三、新独立设置的企业其职工住房问题,可采取自行建房、买房或委托机关服务中心统筹开发建房,住房建设资金由各单位自筹;由部机关有关部门归口管理或主要承担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由部机关统一分配(有自筹能力的,原则上自行解决)。
  四、凡设有独立财务的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各单位自行负责,但可参加离退休干部局工作站日常活动及离退休干部局统一组织的文体活动,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商定。现由办公厅代管财务的单位,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可委托离退休干部局代管,发生的费用由办公厅财务归口与离退休干部局清算。机关服务中心机关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亦可委托离退休干部局代管,发生的费用由机关服务中心财务与离退休干部局清算。
  以上各条亦适用于暂执行公务员工资标准的各学(协)会。
  五、新设立的企业单位不套用行政级别。目前,可由部明确其相应行政级别的工资待遇。
  铁道部
1997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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