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轻工业部、公安部关于推广使用原子印章和加强管理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8-04 生效日期: 1987-08-04
发布部门: 轻工业部公安部
发布文号:
原子印章系轻工业部引进国外先进制章技术取代手工刻印的产品,一九八五年轻工业部、公安部曾联合发文(85)轻艺字第20号向各地推荐使用。原子印章以其使用方便、字迹清晰、不变色、不用印泥、即印即干等优点,为广大用户所接收和欢迎。特别是这种印章的加工工艺比较先进,可以制作各种复杂花纹和图案,加强了印章使用时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了进一步推广使用原子印章,加强管理,堵塞生产和使用中的漏洞,现将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建议省辖市以上城市在条件成熟时可定点生产原子印章,一个城市一般只定一个点。定点时,须经轻工业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后,向当地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或变更登记),并向当地市公安局申报备案。未经轻工部工艺美术总公司批准定点和向当地市公安局申报备案的,一律不得从事原子印章生产。
  二、目前已有原子印章生产点的地方,应推广使用原子印章。生产原子印章的单位,对财务用章和有价证券章,要设计和制作难度较高的复杂花边和图案,以防止假冒、模仿和伪造。
  三、凡生产原子印章的单位,一律列为刻字行业管理。原子印章的刻制和管理,要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刻制印章的规定执行。刻制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刻制个体工商户印章要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统一个体工商户营业用图章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2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