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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4-14 生效日期: 1992-04-14
发布部门: 化学工业部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物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委科学实验统配物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化工科研物资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部属科研院所。凡部属科研院所的物资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本规定。受化学工业部委托承担国家科技攻关项目的有关单位可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范围包括:国家统配、部管分配、地方分配及进口等各种渠道用于化工科研的物资。


 第四条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做好科研、试验性生产、基建、维修等所需的各类物资的计划、采购、调剂、运输、保管、修旧利废等业务的组织管理。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总院(以下简称总院)受化学工业部委托,负责化工科研物资管理与监督工作。第二章 物资计划管理

 第六条 科研物资计划是完成科研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物资供应的依据。部属科研院所应根据科研任务的不同来源及所需物资的不同渠道编制物资申请计划。编制物资申请计划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统筹兼顾,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七条 部属科研院所物资申请计划应按有关部门的要求、格式和规定的时间申报。对科技补充项目所需物资或因特殊情况追加物资的申请计划,可于当年二月底前将科技项目物资申请计划表(格式见附表一)填报总院。


 第八条 属于计划分配的物资,必须用于所申请项目上,部属科研院所应根据“集中优势物力,保证重点项目”的原则,按项目进度逐项安排。


 第九条 部属科研院所因计划变更或品种不对路等原因而形成的计划内分配的物资余缺,应根据物资政策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剂和处理。


 第十条 部属科研院所采购物资,要充分利用市场竞争机制,掌握市场信息,减少流通环节,降低采购成本。


 第十一条 部属科研院所必须加强物资统计工作,建立物资统计档案,实行计算机管理,搞好库存物资动态分析,年未库存物资动态分析表(格式见附表二)应在每年一月十五日前连同本部门年终物资工作总结一起上报总院。


 第十二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对国家下达的重点科技项目所需的主要物资(国家统配物资)内容包括:物资投入、数量的核定、流向使用、解决实施过程中的问题、使用效果及取得的经济效益等环节。实行动态跟踪管理,同时应建立跟踪物资使用档案,每年年末将科技统配物资安排情况表和科技统配物资使用安排情况表(格式见附表三、四)上报总院。第三章 物资储运管理

 第十三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进一步加强物资仓库管理,严格执行《化工部企、事业单位一类库标准》,实现“五化”,即:库房管理规格化,基础工作制度化、物资储备定额化、技术维护保养经常化、安全卫生库容整洁化。


 第十四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定期核定库存资金定额(包括二级库)降低库存资金定额,及时处理积压物资,充分回收利用废旧物资,不断调整库存结构,加速流动资金周转,定额流动资金每年周转期应不小于两次。


 第十五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建立健全各项物资管理制度,做好物资验收、保管、发放和安全防范工作。属于危险物品的装卸及运输必须严格遵守危险物品的运输规则及交通法规,保证安全。第四章 物资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设有固定机构和人员管理科研物资,并应有一名院领导负责监督、检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物资管理人员应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物资政策,自觉遵纪守法,抵制不正之风,廉洁奉公,不以权谋私。


 第十八条 部属科研院所应采取多种形式,有计划地培训科研物资管理干部,逐步提高其业务素质。


 第十九条 部属科研院所领导应加强对物资管理人员的考核,不得聘用没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担任科研物资管理工作。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为了鼓励从事物资管理工作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对做好本职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物资政策,努力钻研业务,出色完成任务,事迹突出的,给予奖励;对不执行国家物资管理政策及各项规定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在工作中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以权谋私、贪赃受贿,职业道德败坏的,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 奖励和处分按照“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工作人员奖惩办法”和“检查考评标准”(见附件一、二),并由化学工业部科学技术研究总院负责检查评比。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部属科研院所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一:化学工业部科研物资工作人员奖惩办法

  附件二:化工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的检查考评标准(略)

        化工部科研物资管理人员奖惩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使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更好地为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奖励对象是:化工部研究院所在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单位、集体和个人,凡符合本办法的可由各研究院(所)推荐报部参加评比。


 第三条 对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的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设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奖。

第二章 奖励和惩罚

  1、模范执行国家物资政策和化工部科研物资管理暂行规定,贯彻执行化工科研物资“集中优势物力、保证重点项目”的分配使用原则。

  2、坚持深化改革,充分发挥化工科研物资的经济杠杆作用。化工科研物资的分配、调拨和储运管理应注重科技水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

  3、积极开展重大科研项目的跟踪管理,收集化工科研物资使用效果,建立跟踪档案。

  4、积极开拓化工科研物资的供应渠道,争取各级物资部门的支持,做好化工科研物资的供、管、用各个环节。

  5、开展化工科研物资的科学管理,做好物资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五条 申报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个人,应当在化工科研物资管理方面有突出的事迹。

  1、模范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2、富有改革奉献精神,热爱本职工作,积极主动地为科研项目服务,成绩显著。

  3、精通业务,不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由各单位酌情予以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并上报主管部门。

  1、违反国家有关物资管理规定,在工作中适成严重后果。

  2、以权谋私,倒买倒卖,受贿贪赃,败坏职业道德。

  3、对揭发违反政策和违法乱纪人员进行抵制或打击报复。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七条 化工科研物资管理先进单位、集体和个人评审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由总院负责组织。


 第八条 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由各研究院(所)认真审核、推荐,报总院组织评比,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化工部颁发奖状和奖品。


 第九条 对获奖单位、集体和个人,如发现弄虚作假,应撤消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和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部属各科研院(所)必须遵照执行,有关单位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化工部科学技术研究总院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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