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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限额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7-06-23 生效日期: 1987-07-0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
发布文号: 银发[1987]194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经济特区分行;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一九八七年四月二十五日,国务院发布了发行新版人民币的命令。新版人民币共九种面额,计一百六十八元八角。现行流通人民币与新版人民币共十九种面额,金额计一百八十七元六角八分。
  为适应出入境人员、货币收藏者和对外交往的合理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在继续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的前提下,准许出入境人员携带人民币的限额为每人每次不超过二百元(约合一套现行流通人民币加一套新版人民币的金额),由海关内部掌握予以放行。因特殊情况超出上述限额,须经关长批准或者报经海关总署核定。邮寄入境的人民币限额,可比照上述原则执行。
  各级银行与海关要密切配合,加强对入境人民币的鉴别,注意防范伪造的人民币混入境内。一经发现伪币,须立即报请公安机关立案侦破。本通知自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起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和意见,请及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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