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银发[1997]13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经济特区分行,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香港民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海南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广州分公司,美国美亚保险公司广州分公司,东京海上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我行银发[1996]440号文《关于支付航空人身意外险手续费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统一使用新的航空人身意外险保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经营航空人身意外险业务的各保险公司在新印制的航空人身意外险保单启用前,应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各保险公司启用新保单的同时,必须停止使用旧保单,做好回收旧保单的工作,并在新闻报道上就启用新保单、废止旧保单的有关事宜进行公告。
二、各保险公司只能书面委托主管机关批准的航空售票点及其他代理机构销售航空人身意外险保单,不得在行政区域外销售保单。
三、1997年5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必须全部使用新的航空人身意外险保单(一式三份型)。到期如发现保险公司仍销售旧航空人身意外险保单(一式一份或一式两份型),我行将立即责令该公司在当地停办此项业务并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各分行近期应对当地经营航空人身意外险的保险公司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总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