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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债券发行兑付款项具体上划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07 生效日期: 1991-04-03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银国库(1991)5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国库处、沈阳市分行国库处:
  根据人民银行总行、财政部联合下发的银发[1991]36号《关于变更国家债券发行、兑付款项上划办法的通知》规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国家债券(不含特种国债,下同)的发行兑付款项单独逐级上划。现将具体办法通知如下:
  一、对一九九○年发行的国库券,一九九一年发行、兑付的国家债券款项(具体项目及代号见附件一、二),一律单独通过微机联网上划。为了便于一次联网在上划时可和中央预算收入生成一个联网文件。联网格式示例见附件三。

  二、新的上划办法于一九九一年四月三日正式启用。旧办法同时废止。

  三、实行新的办法以前,在一九九一年中央预算收入中已发生债券收入、兑付款项的,请在联网时抓紧与总库核对上划数字,经核对相符后,由分库填制调整表,用新的联网文件格式单独向总库一次调整。

  四、中央预算收入、债券发行、兑付款项上划时,要根据各联网日报表的发生额,分别填制电划报单,不得并笔上划。通讯联网的债券发行、总值日报款项,要同中央预算收入一样,于次月七日前报送月份联网对账单。

  五、各分库对于各种日报表应注意划清月份。做到分库上报月报表的数字与总库账面数字一致。每月二日以前只报上月的数字,当月数字自三日起联网上划(节假日不顺延)。

  六、除一九九0年发行的国库券款、一九九一年的国债款项联网上划外,常年兑付网点和调整以前年度的国债款项均以手工邮寄上划,并附上划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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