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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撤销融资公司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89-03-06 生效日期: 1989-03-06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1988]8号文件精神及国务院关于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具体措施,保证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工作的顺利进行,人民银行必须在清理整顿金融性公司的工作中起表率作用。为此,总行决定撤销融资公司,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撤销融资公司的工作比较复杂,有一定的难度,各分行要在做好说明解释工作的基础上,认真执行总行的决定,根据总行的统一要求和部署按时完成这一工作。

  二、本通知下达后,融资公司一律不得再办理新的业务,各地人民银行要督促融资公司尽早收回拆出资金,三月底之前将债权、债务全部清理完毕。

  三、由总行拨给各分行的信贷基金,用于各地融资公司作为资本金的,应于四月底之前如数交回人民银行总行。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扣交、少交,亦不得挪作它作。

  四、关于融资公司的利润,必须按照财政部(87)财商字第62号文、(88)财商字第616号文件精神执行,利润缴当地人民银行,列入0362科目其他收入账户。

  五、各分行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融资公司的资金、人员等提出妥善的处理意见,于三月底之前报总行金管理司批准后实施。

  六、以上各项工作完成后,由各分行负责向总行缴销融资公司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缴销营业执照。

  七、融资公司撤销后,各省市分行可根据需要建立资金拆借的管理部门,切实搞好资金拆借和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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