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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境外投资者来郑州投资办企业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5-07-06 生效日期: 2005-07-06
发布部门: 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郑政文[2005]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鼓励境外投资者来郑投资办企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允许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中直接使用其境外投资者的商号作为该企业的商号,不再必须使用音译或意译的汉字;

  二、允许企业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置于商号、行业特点、组织形式之间,但必须加上括号;

  三、允许中国公民凭身份证明和资信证明与境外经济组织或个人共同申办有关合资、合作手续;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在我市依法申办个体工商户;

  五、兴办涉及高新技术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无需审批可直接按内资企业登记注册(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六、兴办涉及高新技术领域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60%;

  七、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资金到位后,即可作为中方与境外投资者共同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境外投资者出资比例必须超过25%),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境外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凭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批准证书核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在注册资金到位后,可与另一个(或几个)内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共同投资兴办内资企业(仅限有限公司),所投资的项目必须是国家规定的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的项目;

  八、企业经营范围不涉及法律法规规定前置审批和后置审批项目的,可将其经营范围核定为:“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法律法规规定应经审批的,获得批准前不得经营;未规定审批的,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九、境外投资者来我市投资,只要符合《公司》规定的出资数额,即可设立成为外商投资企业;

  十、除国家规定外,只要外商投资企业符合有关文件规定,可以跨行业经营(国家限制、禁止经营的除外)。
  本意见所涉及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中方再投资时,除提供资金到位的营业执照外,其他均按内资企业要求的材料提供。
二○○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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