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农总黄字第212号
各省、市人民银行并农业银行分行、自治区分行:
关于农贷利息计算问题。依照原规定,应按照利率变更次数分段计算,迭据各地反映这利计算方法在执行时有许多困难,为了便于下面计算方便,经研究,适当地减少段计算是必要的,现将原来分三段计算改为以下两段计算。
(一)农业生产合作社贷款利率:一九五五年十月前按七厘五,十月一日以后按四厘八计算。
(二)互助组,社员个人和个体农民的贷款利率:一九五五年十月前按一分,十月一日以后按七厘二计算。至于设备性贷款利率和极贫户贷款利率,一九五五年十月前仍按原规定七厘五计算,十月一日以后一律按七厘二计算。
(三)其余各种贷款利率无特殊情况者,均可按上述原则段计算。
以上计算方法只作银行内部掌握,对外不公布。希布置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