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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行政院客家委员会客会四、补助原则:
(一)结算之计划总经费若低于原提出申请之总经费,本会将依结算之计画总经费为补助款上限。
(二)同一申请单位,每一年度以补助一次为原则。依本要点接受补助尚未结案者,不得再行提出申请,如再提出申请者,不予受理。
(三)申请单位若能提供硬件资本门配合款者,本会优先考量补助。
五、申请程序:
应于前一年度11月30日前(以邮戳为凭)检具申请计划书15份(如附件1)向本会提出申请。
八、注意事项:
(一)受补助单位于接获本会函复同意补助20日内,应填具分季工作摘要及进度表与计划执行进度考核表,并以公函、传真或电子邮件送交本会,俾办理追踪管制事宜。(详如附件本会推动补助大学校院发展客家学术机构计划督导评核要点)
(二)受补助单位应配合于 6月下旬至本会进行期中报告。
(三)补助经费以立法院通过之预算额度为上限,若预算额度有所增删,则核定之补助经费将依比例调整。
(四)本项补助款若为经常门预算,不得用于土地取得(含租赁)、建筑物新建及设备购置费用等,并应依预算执行相关法令办理。
(五)补助款应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其它用途。
(六)经核定补助款之申请案,必须于当年度12月20日前办理结案,如逾期请款,且未事先报本会核备者,视同自动放弃。
(七)受补助单位如有违反本要点规定或相关法令,本会得撤销其补助,并追缴全部或部分已拨付款项,且于二年内不得再申请补助。
(八)有关所得税扣款部分,由受补助单位依规定处理并负其责任。
(九)所有申请数据及附件,本会恕不退件。
(十)本要点未规定事项,依政府其它相关法令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