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商财字〔2006)148号
各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参处(室),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常驻日内瓦代表团经贸处,常驻联合国工发组织代表处,驻欧盟使团使馆经商参处,中央政府驻港联络办经济部贸易处:
库存现金管理是驻外使领馆甲类经商处(室)(以下简称经商处)日常财务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部审计、财务检查和决算报表审核中,发现部分经商处忽视库存现金管理,保留了过多现金。最近,发生经商处将大额现金存入保险柜中,因保险柜遭劫而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的事件。为进一步加强经商处库存现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经商处须高度重视库存现金管理,规避资金运行中的不安全因素,办理支付和结算事项应尽量采取银行转账等非现金方式。
二、各经商处现金的使用应符合我国及驻在国相关法律法规,同时根据本单位业务需要,保留适当的库存现金,避免经商处现金管理风险。
三、各经商处在本处财务管理制度中必须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并切实加以落实。经商处核定库存现金限额的原则是,既要保证日常零星现金支出的合理需要,又要尽量减少现金的使用。库存现金限额测算依据如下:
库存现金限额=每日零星支出额×核定天数
每日零星支出额=月(或季)平均现金支出额(不包括定期性支出和不定期的大额现金支出)/月(或季)平均天数
核定天数的确定,经商处应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对于驻在国金融系统比较发达、取现比较方便的经商处,库存现金限额应限制在满足一至两周的日常零星开支。
(二)对于驻在国金融系统相对落后或者交通不便,导致从当地银行取现比较困难的经商处,库存现金限额的核定天数不得超过一个月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
(三)对于驻在国因外汇管制等原因需前往第三国提取现金的,可适当增加核定天数,但原则上不宜超过三个月的日常零星开支需要。
四、根据《商务部驻外经商机构出纳岗位职责》,经商处库存现金管理由出纳具体负责。各经商处应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增强现金存放地点和保险柜的安全性能,切忌产生麻痹大意思想,避免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