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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分局管内专用线及专用线共同收费标准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06-18 生效日期: 2001-06-20
发布部门: 辽宁省物价局
发布文号: 辽价函[2001]46号

沈阳铁路局沈阳铁路分局:
  你局《关于重新明确管辖内铁路专用线及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的请示》(沈铁分办函(2001)02号)收悉。鉴于近几年铁路专用线运输形势及管理方式发生较大变化的状况,为进一步规范铁路专用线收费行为,更好地发挥铁路专用线运输能力,促进专用线运营的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你局管内的铁路专用线及专用线共用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重新明确如下:
  一、明确使用专用线及专用线共用收费的范围。应包括你局管辖内拥有专用线的企业、组织使用专用线的企业(不分经济成份和隶属关系)以及铁路企业。铁路专用线共用的收费范围是指铁路产权专用线(即铁路产权由租用单位使用的专用线)和非铁路产权与铁路联合组织开展对外办理货物运输的专用线。

  二、明确使用专用线及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专用线及专用线共用的收费项目包括:专用线使用费:专用线共用组织服务费;专用线安全防护器具租用费;专用线短途运费。
  专用线使用费系指无专用线企业临时租用专用线使用,专用线企业提供相应设备和条件的,其收费标准为每吨1.5元;专用线共用组织服务费系指专用线企业装卸品类超范围、超原设计运量或非产权单位使用专用线装卸的,其收费方式为协商议价;专用线装卸安全防护器具租用费每件/次自插5元,代插10元。(专用线装卸作业安全防护标志由铁路企业提供);铁路专用线短途运费每吨公里0.25元,不足2公里的按2公里计算,2公里以上不足1公里的按1公里计算,计费方式按照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运[2000]71号)第 34 条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物资、军运物资除外)。

  三、明确专用线共用的基本原则。铁路部门要保证专用线执行运输计划,保证调配车辆和联系送车地点,对好货位及时送车、办理货物和车辆交接、编制记录,做好货运技术业务指导。对专用线共用铁路企业要负责办理对外开放业务,帮助了解装卸车地点、货位、人力、设备情况,联系取送车作业并由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铁路部门签订“专用线共用协议”,坚持专用线产权单位、使用单位和铁路部门三方互惠互利、自愿平等、有偿使用的原则。

  四、规范专用线及专用线共用收费行为。专用线及专用线共用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要在收费场所张贴公布,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服务也收费及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行为,物价部门将依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上述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自2001年6月20日起执行。过去所发文件与本批复不符的以本批复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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