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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各机关使用地政整合数据库查询系统作业要点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2-30 生效日期: 2004-12-30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93]北市地资字第09333636900号

一、为配合本府推动「免书证、免誊本」服务及因应内政部电子化政府地籍誊本减量措施,提供本府各机关申请使用本处地政整合数据库查询系统(以下简称本系统),以处理民众申请案件时,透过网际网络线上查询打印相关地籍资料。惟基于「计算机处理个人数据保护法」及为防止资料不当使用,特订定本要点。凡申请使用本系统之各机关同仁均须遵守本作业规定。

二、透过本系统所获得之所有权人及产权资料,依法应予保密,除业务所需外,不得他用。如有不当使用,造成违法情事,应依相关法令负法律责任。

三、本系统以本处地政整合数据库为受理查询范围,提供之地政数据项,系以内政部订颁之「土地登记复丈地价地用计算机操作系统规范」及「土地参考信息文件计算机操作系统规范」规定,并经本处审核通过。

四、本系统比照「市政数据库查询系统」作业原则,开放本府各机关于本府内网免费查询,免再向本处所属各地政事务所索取各类誊本。

五、本系统之使用,以一人申请一帐号之方式为原则,各使用机关并指派一人担任机关联络人,统筹办理该机关申请及联络事宜。

六、使用机关依实际业务需求填写连线作业申请表(附表),交由机关联络人汇整并以正式行文方式向本处提出申请,经审核使用目的通过后,即建立使用权限并回复申请机关。如有异动时,依前开方式,通知本处办理异动事宜。

七、查询所得资料应审慎运用,使用完毕后应即退出系统。

八、利用本系统打印之资料,应妥善管理。

九、使用者其个人密码至少应每三个月变更一次,并妥善保管。未依上开期限变更时,本处径予停用。

十、为有效运用本系统资源,使用者如超过三个月未使用本系统作业,经本处通知机关联络人或使用者后,经五天仍未使用时,本处径予停用。

十一、经本处停用权限者,需再使用本系统作业时,应依程序申请回复使用。

十二、为了解各申请机关使用本系统情形,本处将不定期至各机关查核使用状况,如有不符规定使用情形,提报该机关办理。

十三、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得随时检讨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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